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其优化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56 浏览:21170

摘 要: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消费者及相似度检测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和扩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等来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关 键 词:保险诚信缺失优化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的表现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相似度检测人.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写作技巧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便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虚检测索赔案件近年也在逐渐增多.

(三)保险相似度检测者的诚信缺失

不少保险写作技巧人在获得更多写作技巧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四)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

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

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相似度检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写作技巧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写作技巧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写作技巧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写作技巧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写作技巧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写作技巧人的不诚信行为.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

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遵守信用将有利于个人及社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要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已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利益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一)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

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行为,就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二)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写作技巧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写作技巧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三)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

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在最近几年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激增的现状引起了保险监管层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三检测”(即“检测保险机构、检测保单、检测赔案”)尤为严重.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消除安全隐患.要让消费者信赖保险,首先保险自己要足够“保险”,保监局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但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相似度检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怎么写作.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相似度检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写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之于众,即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写作技巧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使之为国家的经济的健康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