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58 浏览:36044

一、为投资者购写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未明确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是财税[2009127号文并未明确企业为投资者购写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该如何处理.如果投资者不属于企业员工,而将为其支付的上述两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目前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若投资者不是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财税[2009]27号文并未明确为其购写的两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一些企业有空可钻.

2 企业还可将投资者挂名于企业,使其成为“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单位的员工,享受跟员工一样的待遇.

3 若企业为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所购写的补充养老保险远小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企业极有可能为其投资者购写较大金额的补充养老保险,这必将导致为其购写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员工,造成分配不均,并且,若企业将该金额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则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现了企业避税,使国家收入得不到有力保障,但却并未真正达到国家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为保障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为投资者购写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涉税处理的建议

(一)两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笔者建议,企业为其投资者购写补充养老保险时不管投资者是否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均应作为向投资者分红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购写的补充医疗保险则与在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相同待遇,即不超过规定部分以及为限额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参照财税[2009127号文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理论依据

1 从当前状况来看,我国补充养老保险购写热情比较高涨,而且补充养老保险并非先实际发生了才能税前扣除,而是提前列支,且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与个人利害关系较大,故企业为投资者购写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视为向投资者的分红.

2 而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收费低、保障金额大,是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补充医疗保险无疑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目前现状却不尽人意,参保单位和人员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个人费用问题应由医保基金解决,不应该再增加单位或个人负担补充医疗保险,因而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热情不是很高,故需要国家给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鼓励的目的,即为投资者购写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与企业职工相同待遇.

三、为投资者购写两险涉税处理的影响分析

(一)从国家角度

按照本文建议改进后,有利于扩大国家收入,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若能通过明文规定,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国家的税收收入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防止了企业过度的避税对国家收入造成的影响.


(二)从企业角度

上述建议,有效遏制了某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用为其投资者购写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实现企业避税的行为,有利于监督企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但不可避免地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若企业为投资者购写的补充医疗保险与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相同处理,故并未加重企业纳税负担.

但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为投资者购写的补充养老保险不管是否税前扣除,由于该金额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对该类企业和投资者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