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主体博弈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201 浏览:128650

[摘 要 ]农业保险对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农业保险主体农民、政府、保险公司三者的行为,得出三者行为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应明确政府的自身定位;采取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费率应体现地区差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基金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78-02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中.2010年春季,西南5省面临世纪大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500万公顷,其中40万公顷良田颗粒无收.8月份的舟曲泥石流特大灾害造成的损失估计达4098亿元.随着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区域性和复杂性的不断增强,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不规则、灾害覆盖面积广、受灾程度差异大等原因也加大了保险经营的难度.而农业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间的行为是真正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关键所在.为了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需求,需要在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一)农民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行为分析

保险公司策略: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农民的策略选择:不参加农业保险或参加农业保险.

1.条件检测设

农民农业资产为Q,农业风险发生后农业资产净值为M,Q>M;农业风险发生概率为a.农民无参保情况下正常的防损支出为T,参保时,保费为B,参保后发生风险损失可获得赔付,赔付率为b,赔付额为bQ,b∈(0,1].

2.博弈分析

(1)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公司收益为0;农民收益为Q(1-a)+aM-T;

(2)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当农民不参加保险时,公司收益为0;农民参保时,公司收益为B-ab(Q-M).农民参保且不发生农业风险时,农民收益为Q(1-a)+aM-T-B;发生农业风险时,农民收益为Q(1-a)+a[M+b(Q-M)]-T-B.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通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获得收益B-ab(Q-M),且收益必须大于等于零,否则保险公司不会开设该险种,得到B≥ab(Q-M).对于理性的农民而言购写保险得到的收益应该大于等于不写保险得到的收益,则Q(1-a)+a[M+b(Q-M)]-T-B≥Q(1-a)+aM-T,即B≤ab(Q-M).

(二) 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行为分析

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资助农业保险业务或不资助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有两个策略选择: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

1.条件检测设

保险公司在没有得到政府资助时单独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为L;当政府资助时,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的资助为A,政府从农业保险业务中获得的收益为R;政府可以监督保险公司展业行为,若保险公司接受资助后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保险公司将会受到惩罚C(C ∈[0,A]).

2.博弈分析

(1)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则双方收益都为0;

(2)政府资助农业保险业务并且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那么政府收益为(R-A),保险公司的收益为(A-L);

(3)政府资助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名义上开展农业保险,而实质上并未实施,则政府收益为(C-A),保险公司受到处罚C,其收益为(A-C);

(4)政府不资助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则亏损L,政府收益为R.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组合(R,L)中L是负值,则该组合不是理性选择.组合(C-A,A-C)中C小于A,C-A<0,那么该组合排除.博弈的均衡组合可能为(R-A,A-L)和(0,0).

组合(R-A,A-L),若政府的资助程度不足以补偿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亏损,即R-L<0,则博弈均衡组合为(0,0).因此,只有当A-L≥A-C≥0时,即A≥C≥L时,博弈的均衡组合是(R-A,A-L).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者之间博弈的均衡条件:

(1) A≥C≥L≥0;⑵ B≤ab(Q-M).

黄荣:农业保险主体博弈分析及对策

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从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农户来看,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风险意识;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加恶劣,理论上他们更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他们的需求只是一种潜在的而不是现实有效的;另外,我国农民受传统习惯影响,土地经营规模小且布局分散,客观上作为一种风险调节和分散机制,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进而降低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 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得根据有关的数学定律和统计制定合理的表现.在农业保险领域,如表1所示,农民无论选择购写保险还是不购写保险,其自身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其次,农民不会购写高保费的产品.保险公司只有在农民选择购写保险时才会有相应收入,因此,保险公司本身处于被动地位.而如果开展相关业务,过低的保费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的亏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包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将受到保单和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盈利险种,进而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三)对于农业保险第三个主体——政府而言,政府的资助可以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获益.政府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一方面可以激发农民投保热情,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增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支持,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推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的自身定位

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适当的干预, 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 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稳定器得以良性发展.同时,政府还应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文化氛围,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参保意识,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户合作.因此, 政府必须要明确自己作为保险监管和推动保险市场达到供求平衡的相似度检测人的双重身份, 把握对农民补贴的限度和加强保险市场的规范管理.

(二)采取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

为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政府应当给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支持,减免其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并建立一套包括财政、税收、信贷等金融手段于一体的农业保险体系,以政府为桥梁通过多种方式或平台缓解农民支付保费难题,如“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户”模式.通过支持和鼓励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简化农民购写保险的程序,鼓励农民购险.

(三) 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费率应体现出地区差别

保险费率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计算的, 一般企业和家庭财产的损失率只有 1‰~2‰.以新疆为例,十几年的灾害损失统计显示,种植业损失率为 8%~10%, 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损失率以县为单位计算, 则为 10%~30%.保险是与风险相联系的, 风险的大小是决定保险费率高低的最基本的因素, 对于不同的地区或区域来说, 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频次、强度和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 保险费率在地区或区域间也应有所差异,通过不同费率的产品向农户提供多种选择,激发农户投保热情.

(四)建立农业风险防范基金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商业性、集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社会救助于一体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通过财政、民政救助、企业捐赠、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多方面共同出资, 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体系, 用于自然灾害的超赔补亏.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

[3]姜俊臣.农业保险中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7(9).

[4]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3(5).

[5]黄亚林.农业保险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 2009(2).

(责任编辑:梁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