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农民的“断指”事件看中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差距其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583 浏览:111045

摘 要 :2012年4月16日,江西南昌的一位农民工在上工时手指被钢筋打断,被送到医院后,却因囊中拮据而无法治疗,手捧断指离开医院.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但对于雇工职业风险的防范与保护措施却仍待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还不够规范、健全.本文根据上述案例,通过与对国外发达国家工伤保险机制的对比,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并讨论了我国未来保险制度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关 键 词 :工伤保险制度;康复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面临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建设的各行各业,生产事故频频发生,让职业风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很多学者对其做出了研究.

郑功成曾指出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应采用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双轨并行的模式.李俊认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保障责任、保障待遇等方面是互补的,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会互相促进发展.郑功成还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采取统分结合的模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并且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要解决法治制度无法完全统一的问题就只能选择统分结合的模式.关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张伟指出: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过于狭窄,工伤保险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工伤保险运行机制有所欠缺,获取工伤赔付的难度较大.主要由于法律监督及对于追索权的规定不健全,让很多企业或雇主有空可钻.并且我国工伤保险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的资金比例等,导致我国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缺乏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历史较长,通过与之比较,借鉴其思想经验,有利于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法,从而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和新颖的思路.

一、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的基础

科学的进步让人们逐渐了解到规避风险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风险的种类也在日益增加,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也制约着经济发展.当人们拥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后,社会保障就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德国俾麦斯政府实行的社会保险立法开始的.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1883-1889年,德国议会通过了三项保险立法,包括《健康保险发》、《工伤事故保险计划》等,社会保险制度从此开始.随后的二十多年间,英国、丹麦、挪威等一些国家也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工伤保险是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社会保障项目.它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由其本人或亲属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业化的进程推动并促进着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资本主义从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阶段,使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但随之而来的是事故发生率的急剧增加,并且其影响范围也逐渐扩大.这不仅对工人、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风险,也时刻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发生,对劳动者个人而言意味着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对雇主而言,则可能造成原料、资金及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受到破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障碍” .

因而,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地位.在现阶段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面临的职业风险不容小觑,更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视与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步提升.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在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德国在1884年创建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案,但法案中只将工伤意外事故视为保险事故,1925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确定把三种情况划进职业病的范围.它们是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1964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把职业病扩大到15种,而到1980年被列为职业病的种类已达到29种.经历了近一百三十年的工伤保险体系,至今仍在良好地运行.在过去20年间,德国因工伤致死的人数下降了三分之二,这使得德国的工业技术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也让其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对事故的预防以及提供康复帮助放在其关注的首要位置,并且专门拨出款项用于预防和康复工作,让德国的职业安全状况多年来一直处在良好的状态下.他们认为,在劳动领域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规定,并配合处罚制度,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积极手段.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就越低,康复和补偿的任务就越小.德国《社会法典》第七篇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以及因工作原因对工人健康造成的损害.除了预防措施以外,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受伤人员的康复制度也有着全面规范的措施.主要分为: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通过这三方面的康复措施能促进伤者恢复健康,提供伤者出院后的职业再培训费用和生活补贴,并帮助伤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全方位的康复制度能使德国的工伤治疗得到最好的结果.

除了德国,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康复措施也发展的相当完善,给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20世纪初,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处在起步阶段,其对象也仅限于工厂及矿山的劳动者.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不断慢慢完善.到1975年,日本的工伤保险就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在日本,工伤保险制度背后有着一系列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雇佣保险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等,从企业到机构都逐一得到了规范.并且,日本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凡是被各种企业、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几乎都属于其范围之内,让绝大多数人群有了应具备的社会保障.加上日本政府对职业安全的重视与推动,颁布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措施,使得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极高的社会化发展.日本的工伤保险也有着完备的康复制度.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工伤医院,其房屋、设备的建设与购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该保险基金还承担伤者在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避免了因雇主未替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没钱而得不到治疗的情形.并且,医院还设立专门的康复中心让伤者重新培养其工作能力,能尽快回到工作岗位. 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历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研究这些制度,总结这些经验,有可能使我们极大地避免重复他们走过的弯路.

三、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不足与应注意的问题

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康复制度与中国进行比较,可见我国的工伤康复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让人们得到基本的工伤保障应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2012年4月16日,江西南昌的一位农民工熊春根在上工时手指被钢筋打断,却因囊中拮据无法治疗.熊春根所在的厂没有给他们工伤保险,他甚至对工伤保险自己缴还是单位缴、在哪里缴、有什么用等问题都不清楚.出了事,从老板那里只能要来很少的补偿费或者根本要不到.“此前在另一家厂做,也没有听说过给办工伤保险”,他说,附近有20多家类似的建材厂,没听说身边工友有人过工伤保险,“我们没有,大家都没有”.事实上,像这样的工伤事故在我国大量存在.有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末,江西省农民工达到733.7万人.截至目前,仅有106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

从上世纪50年代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首先,在我国虽然工伤保险也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却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很多人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而忽视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使得很多雇工没有得到这一保障.其次,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建立康复机制.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康复机制仍然处在起步阶段.这与发展了半个世纪的工伤保险制度来说有一定的脱节性.康复机制无法和现有的保险制度紧密的结合,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与康复.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参保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6 161 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达到147万人,但享受到康复怎么写作的人数却寥寥无几.再者,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小.德国早在1942年,其工伤保险制度便覆盖了所有企业.1971年,全国的工人、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中小学生等群体以包括在工伤保险制度所覆盖的范围之内.而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率也已经达到了98%左右.虽然我国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工伤保险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相比其他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

对于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上的不足,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使其不再只限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而忽视了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像煤矿开采、建材工厂等风险较大的行业.并且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使雇主等企业领导重视此项制度.其次,我国应仿照日本建立更加完善的一系列法律条款,保证工伤保险在制度上无空可钻,使其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德国工伤保险发达的预防机制也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借鉴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危险事故的预防,使工伤发生率降低也能更好地发展我国各项经济事业.最后,康复制度始终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一大重点问题.着重建设康复机制,使其与保险制度相结合,才能使伤者得到很好的治疗和康复,使其尽快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也解决了工人家境困难无法治疗,最终失去工作能力的悲剧.此外,应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为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由工伤保险基金预支医疗费用.通过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追缴.并且,我国相关部门应明确工伤康复方面的费用占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比例,使企业机构有法可依,也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已久,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还仍需大量的努力.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联系着我国底层劳动人民的健康与利益.只有将劳动人民的保障建设好,我国的经济发展才能取得稳定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