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60 浏览:17342

【摘 要 】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雇主责任保险中因受益人指定而产生的纠纷逐渐减少.通过一则案例说明我国新《保险法》的颁布在雇主责任保险中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影响.

【关 键 词 】保险法,受益人,雇主责任保险

一、案例引述

新《保险法》出台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理过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中被告采石厂老板马某,用雇员的工资为雇员投保,受益人却写成了自己,法院最后判决马某赔偿因未给原告投保造成的损失30000元.案例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雇主责任保险中雇主对其雇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可以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由于该案例发生在2004年,我国2003年《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与其自身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规定团体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原则.实务中,这类纠纷非常之多,促使我国保险界以及法学界对2003年《保险法》相关条款提出质疑.经过6年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新《保险法》,对此类法律空白进行了填补.

二、我国保险法对团体保险受益人资格认定原则

1.利益原则

在人身保险领域引入保险利益的概念源于英美法体系制度.保险利益首次出现在人身保险领域是在英国的《1774年生命保险法》中,该法规定,任何人或团体不得以无任何利益关系的他人之生命或其他危险投保,也不得以目的加入保险,否则,违反本法规定而订立的保险契约一律无效.而相对于英国,美国的《德克萨斯州保险法》则更严格一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至合同给付时,都应有保险利益的关系存在.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另外在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一部分人具有保险利益.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也遵从严格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道德风险,尤其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例如雇主责任保险.

2.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认定采取同意原则.其他国家对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也采取了同意原则.例如,日本《商法》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因他人的死亡而支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契约,须经该人同意.但被保险人为保险金额的受领人时,不在此限.”韩国《商法》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订立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时,应当征得被保险者的同意.”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该团体中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当投保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伤残或死亡时,一方面,被保险人自身的收入受到影响,进而影响被保险人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该投保人的工作会因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导致正常的生产无法进行,影响投保人长期的经济利益损失,特别是当企业中可以影响到其长期发展的高级雇员伤亡时,雇主还会面临其他潜在损失,例如关键人物损失、信用损失等.因此,无论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的角度分析,雇主都没有理由对其员工进行故意伤害行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减少实务中纠纷的产生.

三、团体保险中受益人指定的限制

雇主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相对于其他险种,该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具有特殊性.

2003年《保险法》中只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从这个角度看,雇主在经过雇员的同意后,在为其投保人身保险时,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因此,上述案例符合原《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即使争得了雇员同意,在为其员工投保时,也不能将自身指定为受益人.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在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可能受保险金的诱使而故意残害被保险人.因此,这项条款旨在为防止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颁布之后,由于该保险合同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在雇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告知投保人,在雇佣责任保险中雇主不得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进而避免此类保险纠纷的产生.

四、新《保险法》对雇主责任保险的影响

1.规范收益人的指定,减少人身保险纠纷

新《保险法》中三十一条和三十九条规定了受益人指定的限制条件,并明确说明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雇主责任保险中,由于雇主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而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而这项条款规范了受益人指定范围,大大减少了此类纠纷,进而节约了保险人的履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长期发展.

2.避免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人身安全

新《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指定采取利益与同意双重原则,将受益人的指定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有助于避免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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