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968 浏览:129840

摘 要 :本文结合我国巨灾风险的现实状况,回顾了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巨灾保险 现状 发展路径

巨灾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虽然发生几率相对较低,但是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这使得巨灾风险保险与一般风险保险相比,更加困难和复杂.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多变,洪水、地震、飓风等巨灾发生频繁,是世界上巨灾风险最密集的国家之一.


目前,中国对巨灾造成损失的补偿基本上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和民间捐助,专门的商业保险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缺性,现有的这种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中国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巨灾保险的尝试时期(1951~1958).1951年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到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了保险,其中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巨灾保险恢复时期(1980~1995).在这个时期,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

第三阶段,现阶段的谨慎承保时期(1995年至今).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等巨灾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曾一度删除了地震保险责任.近年来,尽管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开始谨慎地逐步恢复,但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仍然缺失.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

1.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缺乏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巨灾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且没有适用于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通常运用巨灾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精算厘定各类巨灾保险费率,这往往存在着由于保险费率高且投保门槛高的问题,潜在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不高,需求不足也极大的影响了保险的供给.

2.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我国保险业承担巨灾风险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缺乏针对企业各类财产和居民家庭财产的巨灾保险;且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保险业对巨灾损失的补偿只能是低层次、小规模和小范围.有限的巨灾保险承保能力与灾后巨额损失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3.巨灾保险供给严重不足

一方面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损害巨大.另一方面却是缺乏系统的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巨灾保险供给缺口非常大.总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使得商业保险对巨灾风险的补偿作用太小,保险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对巨灾的基本保障作用.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制约因素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机制建设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1.从自然环境来看,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复杂、地理分布不均、巨灾难以预测等因素增加了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难度.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世界最严重的54起自然灾害有8起发生在中国.

2.经济发展和保险保障功能方面,我国人均GDP和经济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应对风险能力较弱,生产生活容易受到巨大影响.而我国巨灾保险的险种单一,经济补偿功能非常有限.且我国公众自觉参加保险的意识薄弱,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政府依赖性强.

3.从制度方面来看,巨灾保险相比一般的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等形式给予支持.世界上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大都制定了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法》、日本的《地震保险法》等,而我国在此方面的制度非常缺乏.另外,我国还需要建立政府层面的多种制度保障,如灾后应急、风险评估认定、灾后重建和风险转移等操作制度;相关税收优惠制度.建立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有效利用各界资源.

四、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路径

根据我国巨灾风险的类型及特点,借鉴国外的巨灾保险模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保险保障为心,全体公众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

1.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社会的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次,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2.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建立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在风险管控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技术,包括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再保险、巨灾债券等技术,特别是通过巨灾超赔安排,解决风险分散和经营稳定的问题.

在研究借鉴外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情况的基础上,中国在积极的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其主要表现方式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这样做不仅能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能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

3.发挥社会公众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社会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巨灾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只有当个体真正认识到风险和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才能增强防范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真正提高保险的效率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