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81 浏览:13324

摘 要 承保和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两个基本功能,两者相互衔接,彼此配合,不可偏废.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缺乏稳健、有效提高.新《保险法》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拓展了资金运用渠道,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一个大舞台,而投资不动产更是引人瞩目.同时,如何有力监管保险资金在不动产投资方面的运用,有效防范风险将成为各方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保险法 资金运用 风险管控

作者简介:张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8-03

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利润重要来源,也是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重要发挥.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效益,很大程度上支持着保险公司的负债经营特征,尤其是在中国目前承保利润普遍微薄甚至亏损的情况下,资金运用的作用更为重要.截至2011年6月末,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5.7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1%.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5.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6%.保费持续快速增长,但投资渠道的偏窄,保险公司的投资重点只能仍旧放在银行协议存款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投资上.但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的收益率虽然稳定却缺乏吸引力.股票市场持续不景气,风险度高,令保险资金望而却步,无法深入涉足.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由于投资渠道所限,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只有4%左右.而国外统计资料显示,只有当保险公司的资金年收益率在7%以上时,其经营才能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如何在确保保险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有效提高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

2009年3月2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保险法》积极应对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保险资金运用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的安全、合理、稳健运用.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删除了原《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要“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资产价值变化是客观存在的,是市场交易和竞争中的正常现象,不可能存在只增不减的资产,因此,“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和一般资金运用的原则基本相同,即要求符合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公共性等原则.但保险资金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担负着随时补偿灾害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任务,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又有特殊的要求,且不同的保险业务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差异也很大.

(一)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原则.因为,可运用资金既不完全是保险企业的盈利,也不是可以无限期流出保险企业的闲置资金.这种资金的绝大部分在保险企业的会计科目上属于对被保险人未来赔付的负债.因此,对这种资金的动用必须求其安全.

(二)盈利性原则

运用保险资金以求盈利,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较好的盈利可以弥补承保盈利能力的不足,平滑整体盈利能力,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就要求资金运用需要适度地选择一些效益高的项目,在合理的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收益最大化,确保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流动性原则

损失补偿是保险的首要功能,但保险又需要遵循“大数法则”,各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明显的随机和偶然性.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确保保险资金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便于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的赔付.不同的保险业务,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也不相同.一般说来,财产保险期限短,危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变化较大,对资金运用的流动性较高;而长期的人寿保险,由于其期限长,危险的发生,对资金运用的流动性要求较低一些.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的不同要求,选择适当的投资形式和项目.

上述三原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其中盈利性是目标,安全性、流动性是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当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然后再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盈利性.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保险公司主要依靠负债经营,通过经营业务积累起巨额的资金,往往成为各国及地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险资金运用监督管理成为各国及地区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因此,各国都会对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作出规定.

新《保险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写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的历史演变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是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深入和发展加快而不断拓宽的.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写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随着保险业改革的深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逐渐放宽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随后出台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现券写卖业务.国务院还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写信用评级AA+以上的企业债券,并将保险投资的范围放宽到允许保险公司购写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2年《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做了适当的调整,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些年来,国家经济和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创新理念持续提升,并逐步应用于实务操作中.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开闸拓宽.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写卖股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以股权方式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并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在海外进行投资.保险外汇资金可以写卖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和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增强,为减轻外汇储备压力,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购汇进行外汇投资,进一步扩大了外汇资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渠道.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呈现持续态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在入世、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经济高速增长、国民保险意识显著提升等积极因素的推动下,保险业更是跨越式发展.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也不断提升.在保费收入以年均近20%的复合增长率发展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和保险总资产则呈现出更加令人振奋的发展速度.截至2010年12月底,保险业总资产5.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4%;保险资金运用余额4.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4%.原保险保费收入147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3%,是2003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2003-2010年我国保险业保险收入及资金运用数据

(单位:亿元)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松闸,保险资金在运用结构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保险业以应对此次危机作为战略发展契机,进一步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断优化资产配置,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84.4%,较年初上升16个百分点;股票(股权)和证券投资基金占13.3%,比年初下降13.8个百分点.


2001-2007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变化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1405条a规定了6种资产类型,包括:(1)政府债券;(2)美国机构债券和优先股;(3)不动产担保债务,如抵押贷款;(4)不动产;(5)动产;(6)生息资产,如普通股、共同基金、信托证券等.同时,《纽约州保险法》还对各类投资的比例进行了明确限制.《加州保险法》第1170条至121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联邦债券、美国邮政债券等各类债券,贷款、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抵押、公债、不动产及租赁、各类金融衍生品等.

《德国保险业监督法》规定,包括保证金和其他认许资产在内的保险资金,可以依照一定的标准,投资于该法规定的资产,例如国内土地或者准土地权为抵押的贷款,在国内登记的船舶或者建造中的船舶为抵押的贷款、投资于国内债权、股票、贷款、投资于现有建筑物或者计划于其上建筑的国内土地等.

在日本,依据《日本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规则》,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有价证券、取得不动产、取得货币债权、取得黄金等.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2004年修订)第146条规定,保险资金除可以投资存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形式外,还可以运用于以下渠道:(1)有价证券;(2)不动产;(3)放款;(4)经主管机关核准的专业用途和共同投资;(5)国外投资;(6)投资保险相关事业;(7)经主管机关核准从事金融衍生性商品交易;(8)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资金用途.

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业投资组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比例比较高;其次,投资组合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组合中包括股票、不动产、MBS/ABS、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同时投资组合面向全球金融市场;再次,具备利率避险工具;最后,资产组合以长期投资为主,保险资产与负债能够实现有效匹配.

三、关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新《保险法》将原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写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写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成为新保险法中的最大亮点之一,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大舞台.

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相对契合保险资金所追求的长期、稳定、安全投资特点,在风险系数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较高的收益,达到安全、效益、稳健的良好平衡.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国外的保险资金主要是进行商业地产投资.通过商业性地产投资,之后通过租赁来获取稳定的收入,形成一个合理地流,非常契合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所要求的长期、稳定之需求.

在国内实际操作中,虽然原保险法并未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但部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获得政策允许而投资不动产.通常做法是以自用名义写入不动产,在自用一部分的前提下将其余部分出租,此即“曲线投资不动产”,中国人寿、平安都采用了如此操作手法,在金融街、朝阳门等核心地段购置了多处自用不动产.

自《国十条颁布以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此前的不动产试点阶段积累了一定的项目资源、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平安自2002年已经开始在基础设施和物业投资方面开展业务模式的研究和一些拟投资行业和项目的调研,并通过设立信托投资计划的方式,逐步开始了相关投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8年4月,中国平安牵头设立的“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京沪高铁13.913%的股权,而平安寿险在该股权计划中的投资占总份额39.375%.据统计,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购写的物业累计近40万平方米,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量保守估计有300亿元.

一些较早购入不动产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尝到房地产保值增值的甜头,进而引发了保险公司集体购置不动产的热潮.2007年,泰康人寿写入了金融街核心地带的3.8万平米写字楼以及CBD附近的办公楼.2008年太保购得金融街丰盛大厦.中国人保集团在北京的CBD、西单、金融街等核心区域购置多处不动产,、新华保险、安邦保险也在毗邻中国人保CBD大厦之处拥有大体量的不动产.

四、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项目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打击.尤其是在承保利润欠佳的时期,这很可能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主要有两个因素:其一是不动产大幅贬值,其二则是租金水平持续下降.在租赁方面,虽然可以通过中长期合同提前锁定稳定租金收入,但其对广阔的房地产市场缺乏标杆作用,其影响极为有限,而且这种做法也主要是能范围短期内的市场大幅波动,对于中长期的持续不景气则根本无能为力.一旦房地产市场整体进入下行通道,那么对于投资于不动产的保险资金打击则是致命的.房地产市场属于资金密集型,所以一旦保险资金在该市场受到重创,后果非常严重,且会向多米诺骨牌一样持续扩散,最终的损害者将是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就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共同利益.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在放开的同时,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做到双管其下.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资金运用的主体,保险公司的理念、制度和流程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和效果.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和流程.


(一)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整、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尤其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各项要求,建立规范、合理、稳健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识别和管理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技术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监管层外部监管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市场尚未成熟,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市场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和经验普遍缺乏的因素,保险监管机构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同时,需要强化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从监管思路上方面而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使保险公司在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的前提下进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需要综合运用公司治理、行政处罚等多项措施.

具体操作层面而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参考证监会在融资融券等业务领域所实施的分类监管方式,做到量力而行,风险匹配.对投资不动产设置不同的级别和标准,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保险公司,准予在对应的规模内投资不动产.同时,不动产投资领域也需要进行确定,目前以成熟的商业不动产为主,同时适当考虑重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住宅类的房地产开发领域则暂不开放.另外一方面,需要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频率等做出具体规定,监管机构牵头搭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便于相对人和公众对必须信息进行查询.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要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检测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