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06 浏览:10934

摘 要 :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成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多发群体.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待遇标准偏低、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制度设计的缺失和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工伤保险专项立法建设、简化申请程序、调整各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建立三位一体的机制和加大监管力度等对策.

关 键 词 :农民工 工伤保险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农民工主要指具有农村户口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城市务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职业的流动性大,就业以非正规方式为主,文化水平不高.但由于农民工多从事建筑、采矿、化工等高风险的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因此,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问题

1.参保率低

我国最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09年年末,我国的农民工数量达到2.3亿人,但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为5580万人,显然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农民工大多从事风险性较高的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或患上职业病,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从雇主那里得到及时救助的可能性很小,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必然会对他们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

2.工伤待遇标准偏低

首先在地区差异上,各地的项目虽大致相同,但是界定为同样级别的伤残,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差距较大;其次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现行待遇标准将不能保障农民工受到工伤伤害后的基本生活;最后是缺少对农民工精神损失赔偿的硬性规定.

3.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从《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经过繁杂而且冗长的程序,必定付出巨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这使得大多数受伤农民工无法及时获赔而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下解决,拿到的少量赔偿金根本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所以复杂的程序既不利于保障工伤农民工及时的治疗和生活,也不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定.

4.制度设计的缺失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机制.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关键手段.当前,我国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还多限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工伤认定以及各项待遇标准的给付上,很少涉及工伤预防方面的内容,从根本上降低了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

5.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强

虽然我国在今年实施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对工伤保险的规定并不详细,而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理应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然而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只有少数的农民工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政府追求地区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是否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并不重视.由于部分社会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工伤保险监管力度不强,在受到工伤伤害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保障,有的甚至会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强工伤保险专项立法建设

法律是制度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我国在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后,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特别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并且完善其相应配套的法律措施,用法律威慑力来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2.简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不利于受到工伤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治疗和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简化工伤待遇申请程序.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察,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社会保障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3.统一各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由于各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同,存在制度内歧视,所以适当平衡各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各地应在协调下,修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的规定,适当缩小各地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差距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使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伤害后的保险待遇能满足今后的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同时,对于比较严重的伤残者和工亡者要给予其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失赔偿.

4.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补偿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而预防和康复方面则稍显不足.由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高,所以首先应该农民工加大有关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在工作之前,应当针对农民工不同的岗位对其进行不同的安全培训工作,雇主也要把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农民工,开展相关的安全警示教育,减少他们因不明白或者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受伤的可能性;其次我国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专门的工伤预防资金,定向投入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伤预防领域;另外,财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工伤预防的财政支持,使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农民工多从事于风险较高的工作,工伤事故发生及伤残的概率较高,所以康复机制上,应改变传统观念,把预防性康复措施融入到伤病急性期的治疗中,针对农民工群体经济收入低及生活环境差的特点,可以利用地方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康复机制,如兴建农民工专门工伤康复机构,也可以选择医疗水平较高医院来建立农民工工伤康复合作医院,尽可能的为农民工提供完善的康复保障.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心怀对城市和未来生活的憧憬,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突发,使他们在身体和心理上均遭重创,因此要注重工伤农民工的心理康复,可以建立流动的心理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怎么写作提供康复心理指导怎么写作,帮助伤残农民工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5.加大监管力度

在执法上各级政府部门和劳动执法单位要重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对于那些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查处,而目前的罚款力度从当前经济水平来看,对用人单位威慑力不大,因此要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企业雇主的处罚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也要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注重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从而全面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农民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障的建设更是与我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连.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终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工伤保险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时候更应该加大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工作,给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他们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要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这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