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资源配置与效率:基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可持续的视阈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176 浏览:112219

摘 要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税收方面受到政府优惠政策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笔者结合江苏省的实际经济和社会状况,并引入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了税收优惠政策精算模型.并结合理论与实证模型,提出了为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合理的建议.

关 键 词 : 补充养老保险;实证分析;税收优惠;精算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3-0062-008

一、 引 言

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到补充作用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计划,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采用的是基金运作模式,是一种纵向的个人收入调节机制.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它逐步成为缓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导向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冲击,作为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风险,促进金融怎么写作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稳定劳资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以来,中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统计(1),截至2011年,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总规模突破5000亿元,但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具有很强关联性,制度税收优惠是关系到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2).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政府都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采取鼓励性优惠措施,总的来说体现在3个方面[1]:在补充养老保险金支付时免税;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税前列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免税(或延迟纳税).由这3个税收优惠方面可以衍生出征税和免税的各种优惠类型的税收.国际社会福利研究领域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围绕两个概念展开的:一个是缴费与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的模式(即EET);另一个是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模式(TEE).从研究领域的导向来看,目前缴费与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的模式(EET)为主流导向.目前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大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模式来激励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目前补充养老保险所处的境况

发达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激励机制,激励着雇主及雇员加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世界银行则预测(3),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然而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存在众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对于企业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问题,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针对企业缴费环节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财政部尚未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上述提到的从缴费、投资收益和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3个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目前仍无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公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模式缺乏合理性,优惠税率低,激励效果差.在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往往缺乏针对不同地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而给予不同的对待,从而缺乏合理性.这种无差别税收优惠制度的表面性的公平成为江苏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障碍.目前,江苏省企业税收优惠采取的是ETT模式,(4)企业缴纳的税前扣减限额仅为工资总额的4%(5).与发达国家相比,4%的税收比例显著较低,难以起到激励效应.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且不具有递延纳税给个人带来的收益.

(二)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环节单行,可操作性很差.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从缴费环节进入,其他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所以对于个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是TTT,这样对于调动职工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积极性极为不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明确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专门规章,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参照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在缴费环节扣除工资额的4%,而有关补充养老保险投资与发放阶段的税收优惠问题仍缺乏详细的规定.

(三)缺乏与基本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机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EEE模式,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采取的TTT征税模式;补充养老保险对于企业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对于企业缴费的税收优限额规定为4%.从纵向来看,两者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差距甚远,不会对企业职工参保产生激励效应.

(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管.补充养老保险在运营、监管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缺乏规范性,缺乏对税收优惠主体的审查与限制规定,且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在给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4%的税收优惠时无任何审查和限制规定.[2]致使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成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特殊福利.对于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运营的原因,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很难达到其预期的收益目标,所以经常通过缴费的逃税来回避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鉴于此,笔者将针对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已有研究所不能解决的上述问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模型;根据各省市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悬殊的状况,用精算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各省市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化差别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找到改进举措.

三、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建模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企业福利计划,运作过程中需经3个环节:缴费、投资收益与待遇支付.而与之相对应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也存在3个对应环节.这3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是不同的.在缴费环节中,涉及2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益环节中,涉及4个税种,分别是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利息税;在待遇支付环节只涉及到一个税种那就是个人所得税.检测定对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3个环节税务部门有两种行动,即征税和免税,则补充养老保险整个运作过程的税收会有以下几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