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修改辨析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77 浏览:72475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各种利益的驱动促使人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频发的社会,为规避风险,人们选择订立保险合同来补偿因风险遭受的损失.然而,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它界定得越科学就越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本文旨在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进行辨析,在充分理解保险利益的目标和功能基础之上,深入反思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准确把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利益范围,以真正实现保险法更加完善地怎么写作于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

关 键 词 保险利益 保险法 利益范围 保险事故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6-01

一、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

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信赖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我国学者李玉泉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新保险法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以及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更方便操作,也解决了根据旧保险法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现象频发的局面,减少了无法利用法律来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致人们产生了对司法权威的怀疑的遗憾.

二、我国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我们知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根基,同时也是保险法的根本原则.它的具体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体现在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所以,保险利益原则最深层的动因在于避免保险沦为.因此,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使得保险利益所涉及的不仅是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更是使保险与相区分的关键问题.那么,怎样区分保险与,如何避免保险沦为呢人们发现,的害处并非来源于其射幸性质,而在于不论一个人是否因为某件事的发生而受损,他都可以仅仅因为这件事情的发生而获得收益.这种无损害而受益的制度,只会激励人们想方设法去不劳而获,而打击了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成为一种被大多数人所不齿的不正当活动.所以我们必须设计一种能够防止无损受益或少损失多受益的机制,从而避免不劳而获的这样一种逆向选择,由此,保险利益原则便应运而生了.它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的实在利益,反对随便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保险,这样就有效地限制了过度投机现象的发生.

三、保险利益主体归属: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莫属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31条也说:“投保人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这表明该法认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较之过去的只有投保人才享有保险利益更加符合国际发展趋势.这样的观念早已是许多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有的保险合同存在法律效力的瑕疵,另一方面可以真正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同时法院也方便操作,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重现法律的权威,这是立法的进步和完善之处.

四、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辨析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是指保险利益在什么时侯存在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间效力.新《保险法》修订扩大了订立保险合同的范围:人们可以就其预期的未来能够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财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保险,只要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即可.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间效力.旧保险法中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缺少发展的眼光,是不全面的.因为很多人身保险合同大都期限很长,在整个保险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变化有时是不可避免的.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