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98 浏览:21470

摘 要:经济全球化所引致的用工全球化问题,使得社会保障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新出台的法律虽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社保待遇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通过结构性访谈,发现对外国在华就业者而言(包括港澳台有关人员),上述规定仍存在政策透明度低、跨区域结转尚存制度盲区等多个问题.为此,提出加强相关立法过程透明度、加快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障条例及增加政策灵活性和开放性等政策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暂行办法,从而提升我国社保制度的实际效力和发展水平.关 键 词 :社会保险;外国就业者;双边协定;社会保障国际化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57-01一、研究背景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必然扩大劳动者跨国就业, 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税费征缴与权益保障问题,也必然出现国际化的趋势.20世纪初期,国际上开始采取国与国之间签署社会保障双边互免协议的做法作为解决方法,目前已有 3000 多个社会保障协议.而查询我国对于外国就业者在中国境内社会保障问题出台的法律条例发现,关于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的研究与讨论,由来已久.我国作为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和经济大国,劳动力跨国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之下,倾听外国就业者对于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的声音,完善外国就业者在我国的社会保险问题,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外交和谐至关重要.二、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了个别访谈法.笔者的调查始于2011年7月,当时最新的关于外国就业者在中国的社会保险法例刚出台,但国内的研究依旧尚少,仅有少数的报道.考虑到这一点,笔者采用了个案访谈法对10位在华就业者进行了针对性的访谈,收集了丰富的一手资料,在进行资料整理和点偏好的统计分析后撰写了此调查报告.三、研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1.政策透明度低、重要议题过于模糊.通过访谈和大量外文网站的报道发现,大多数在中国的外国就业者表示不知道此项政策,同时也认为该政策的颁布不够公开.《暂行办法》对基本议题如外国就业者如何才有资格以及可获得的保险效益未作说明,另外其他外国就业者关心的如社保费用结算方法和跨区域结转上也都过于模糊.在访谈中受访者都对这两个表示了疑虑:前者的问题是考虑到中国大陆的政府办事效率将来结算具体过程会有多麻烦不可想象,后者的问题是中国政府规定了65岁后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就业.2.不合算的保险,保险待遇本身缺乏吸引力且使雇佣外国人的成本增加.外国就业者使用中国提供的社会保险是非常不方便的,比如医疗保险方面,外国人常去的医院和诊所往往是被医疗保险报销排除在外的,而语言的障碍更是让外国人极少进中国的公立的医疗机构.《暂行办法》的实施也使得雇主必须提高外国雇员工资中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百分比,这势必会提高雇主雇佣外国人的费用.3.强制性双重支付与豁免.在访谈中所有的访谈者都表示已经拥有在本国的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而《暂行办法》规定除非外国就业者本国与中国已经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社会保险协议,否则将必须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但目前只有德国和韩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协议.四、解决问题的建议1.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国际有关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劳工公约为参考,在如何缴纳、发放、管理等重要事宜上积极听取外国就业者的意见,填补使外国就业者对社会保险望而却步的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另外,政府应进一步阐明条例,并使用更广阔有效的传媒手段让更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就业者知道并了解此条例,使外国就业者对于社会保险消除疑虑,提高我国政府和政策的公信度.2.增强政策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外籍人员社保政策应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在细则方面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性,与商业保险相衔接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3.尽快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障条例.笔者认为我国应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社会保障领域的双边或者多边谈判,签署社会保障合作协议,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在当今经济发展势头有所减弱跨国企业纷纷外撤的情况下留住更多企业和人才,对于我国的劳动者来说,也是更好地保障他们在其他国家工作时的利益,有利于我国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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