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251 浏览:34130

【摘 要】近几年我国进入了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承受着沉重的环境污染代价,本文着重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关 键 词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战略高度来部署,实现了我国经济建设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向“五位一体”的重大升级,我国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前夕,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一旦风险发生,通过强制保险方式,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主体,从而给予受害者以补偿.这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颇受瞩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行为人所致环境污染而生的环境清洁治理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即是强制有污染隐患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所致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些地区已经有了几年非强制保险的试点经验,但或多或少都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伴随“强制性”的出台迎刃而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还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按理说投保应该是自愿的,但我国目前的状况决定了一、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二、我国企业的风险意识差,主动投保的企业太少,大多数企业心存侥幸,认为没必要在保险上花钱.所以必须要强制他们投保.三、由于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数量巨大,实施强制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从而稳定赔付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在这些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广污染责任险,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接下来,我们着重分析一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总体来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执行监管不力.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体系,严格来讲,有明确的责任才能谈得上责任保险,这个先后的顺序是确定的,如果责任不明晰,潜在的污染方将缺乏投保的动力,责任保险的实施也将会举步维艰.而且法律规定的赔偿仅仅限于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造成了“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局面,加上地方政府执法和监管不力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所以法律法规与对企业的监管应该一起加强,一定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让企业认识到环境违法会面临极重处罚,如果没有保险作为依托,环境事故必将导致企业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可能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思,不仅会主动提高自身的环境事故预防能力,而且为解决后顾之忧会选择购写环境污染责任险,这对企业与社会都将会是双赢.

(二)将环境责任险的自愿投保改为明确投保企业并强制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购写该险种,这里所谓的“强制”要怎样落实?《指导意见》提到,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比如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征信的重要依据等.可以说,这些约束措施几乎穷尽了目前环保部门的所有手段,即便如此,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仅是环保部门和保监会规定的“强制性”的确有限.环保部门还制定了激励措施来推进污染责任险,比如,将投保与企业环保荣誉称号、环保资金支持等手段挂钩,让有风险防范保障的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资金倾斜、对投保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等措施,虽然现阶段强制性还有限,但这些措施若能用好用足,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有了企业自觉的“强制”.

(三)接下来的问题是随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产生的,一些被强制购写该保险的企业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这样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会有更多的疏忽.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对安全预防措施的激励产生了模棱两可的影响.试想,即使投保率达到百分之百,所有的赔偿都能由保险公司来写单,先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所有的投保人,如果在安全激励方面没有任何作用,那么我们的环境还是同样被继续污染,即便有赔偿又有何意义?“反正能够有赔款”就真的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吗?实际上,我们要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个大家都在共同保护的良好环境.安全激励和赔偿这两个目标是共同存在的,不能顾此失彼.如果只强调赔偿,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经营活动的影响这一作用,其实并不利于此险种的宣传和推广.忽略了安全激励方面的作用,会导致一系列片面的理解,所以实行强制保险的目的并不是只达到强制污染企业投保就可以了,还要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保险天然具有的安全激励的作用.

(四)对保险公司来说,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初始阶段缺乏经验数据,对哪些企业实施强制投保,对哪些企业实施鼓励投保以及如何定价都将是主要问题.如果没有进行细节性调研就草草实施强险,很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不是降低企业的成本.在第三方评估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知道哪一类企业的环境污染概率和二级定价概率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面上推广才是合理的.环保局及政府应大力配合保险公司获得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弥补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技术力量不足.

(五)在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中,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避免高额赔偿的压力,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将企业合法的、正常的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缓发、渐发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害排除在外,承保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承保风险的缩小,保险人面临的赔付压力的减小,赔付率不高.这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后都应该改进.

综上所述,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正确的选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我们应尽全力克服这些困难.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