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57 浏览:155824

[摘 要 ]理论研究从来就是制度构建的根本,没有理论基础的制度一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文从法理学视角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对社会公平、对生存权的保护以及以人为本进行价值分析,从而探求社会公平、生存权以及以人为本的法学理念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体现,从而为制度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 键 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理基础,社会公平,生存权,以人为本

一、获得养老保险是对社会成员的第一人权----生存权的有效保护

人权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而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位居首位,常被人称为“第一人权”.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第一人权”的地位是基于人权本身所要求的.没有生存权,人权就无从谈起.

法学大辞典对生存权是这样解释的,生存权也称生命权,指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人权理论发展中贯穿始终的内容,也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法学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生存权是指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和其他方面的生活条件受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发展权则是在这一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意味着人们有权改善生存状态、提高生活质量、实现自我发展,有的学者认为,生存权就是指人的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的权利,如果没有充分可靠的生存权,其他权利就无法谈起.通说认为,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的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狭义的生存权,系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无论哪种解释,都不难看出,生存权的最终价值指向是人能够像人那样活着,从而确保人的尊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帮助贫困者和社会中经济上的弱者,实质上说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

法制的健全是通过立法、司法、守法全方位立体化的实现的.而通过立法进行保护无疑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生存权的说法,但是具体规定中不难看出对其的规定.例如,宪法中对人的尊严权的规定,特别是失去生存能力的人有权向国家提出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就业选择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等内容的劳动权.

在我国的社会立法中,相关的立法已经陆续出台,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但是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法却迟迟没有进展.“波兰有5%的财政支出用于农民养老保险,我国财政对此则没有一分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如是说.农民问题从来都是我国发展中的大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老年的农民,同样是社会成员,他们在已经失去或者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虽然无法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正如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所说:“在任何特定时期,各世代人既是未来世代地球的管理者或受托者,同时也是地球所有成果的受益者”.处于不同年龄阶层的社会成员,其智力,体力,能力等方面必然因为自然原因存在不同的差异,而老年的社会成员,自身已经缺乏与其他社会成员交换劳动成果的能力,因此,他们在生存和发展方面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程度需求就比年轻人大得多,只有有了养老金,农村老人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否则对于不再有任何收入的农民来说,继续生活下去是无法得到保证的.特别是我国对在职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二、养老保险制度之本位是平衡利益冲突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之一是平衡利益冲突.农村养老保险与国家经济的发展之间就是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同利益必然产生利益差别,而利益差别就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但是这种利益冲突并不是绝对的破坏或者全部是负面的,“冲突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它也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功能.”因为正是有了社会利益冲突,社会存在与社会变迁才有了可能性.更因为有了社会利益的冲突,矛盾的主要方面凸显出来,我们才能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全局的问题.

法律正是处理这种利益关系的方法之一.正如前文所说,农村养老保险与国家经济的发展之间就是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来说,我们可能会判断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暂时忽视甚至无条件的牺牲局部利益,照顾整体利益,以期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关系并非这样简单.多年以来,正是由于对农村相关问题重视不够,如今的农村、农民问题才越来越严重.现在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据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有488万村民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低保费用1612亿元.与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低收入人口4977万人相比, 农村低保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现今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依然是子女供养,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独生子女的负担越来越重.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农村的独生子女和另外一个农村独生子女结婚并且双方老人都还健在.两个人不但要赚钱供自己生活,而且要供养双方的四个老人,一旦有一位老人因病住院,且因来不及缴纳医疗保险金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的话,那么少则几千动辄上万的医药费都要靠两个人的收入支付.而当今的现状是随着高校的扩招,大量的大学毕业生面临毕业就失业.竞争的压力,家庭的压力使得许多人的能力不能很好地发挥.农村养老这个局部利益已经影响到了整体利益.所以国家应该对这个局部利益给予高度的重视,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法.保障老年农民的应得权益.只有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而不是因为这一症结而停滞不前.影响全局.此外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忽视本身就是错误的执政理念.将会导致失去群众基础.对于社会的稳定团结都十分不利.

三、养老保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法学领域中,对公平正义的解释各有不同.《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公平正义与法,二者从来就是密不可分的.古罗马法学家乌比安尔认为法学就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亚里士多德明确写道:“要使事物公平正义,需有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一个这样的权威.”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表现之一就是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有五种被人们认为“公正的”分配原则,分别是无差别分配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分配原则,按照需要分配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原则.这五种分配原则在不同的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或者存在着.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

在农村养老保险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坚持的就是按照需要分配的原则.年轻的农民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在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这一部分养老保险是他们生活下去所必须的资金.但是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分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备,保障种类偏少、覆盖面狭窄,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民对城市居民在认知上的不公平.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如今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不能就不管不顾的忽视农村养老问题.针对农村这种现状,国家应该重点关注和给予解决.如果国家不能发挥必要的、适当的调节作用,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的程度就会自发地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整个社会,由此而形成社会的总体不公正.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

以人为本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心任务和价值追求,是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和最终目的.养老保险应该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以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保障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享受发展改革的成果.

农村养老保险具有深厚的以人为本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成对存在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养老保险也不例外.只有缴纳了相应的保费,才能在达到一定年限的时候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因此,权力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位,履行公共职责.而养老保险对象要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也必须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如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及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如实告知等.其次,它统一于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制度的安排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互统一、相互协调.作为一种理念,不仅贯穿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始终,而且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内容上力求充分展现的层面.效率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制原则,社会公平则是效率的核心价值.最后,它是一种特定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价值,从而使养老保险主体慢慢形成一定的法理积累,法律价值和法理积累随着时间的沉淀会逐渐形成一种良好法律规范,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气氛.

农村养老制度体现人文精神和法律关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而疾病、伤残、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更时刻有发生的可能.年老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人生结局.但是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要求我们追求的是效率优先,这就必然带来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距.农村的老人,年老失去必要收入,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正如温家宝总理3月14日在人民大会堂答记者问时所指出的那样:“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占大多数.”农村养老制度通过为这个弱势群体提供人文关怀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使农村老人渡过难关,老有所养,进而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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