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045 浏览:141559

摘 要 :在中国特殊的转型模式下,社会保险制度转型不可避免地存在对“历史”和对“现实”的“双重”路径依赖,这使得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和化解成为社会保险制度变革中的关键与难点.政府责任面临财政责任混乱不堪、监管责任严重缺失等现实困境,其负面影响已波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层面.目前的困境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对此,本文提出立体型的解决方案和渐进的化解过程的总体思路,以及相关具体措施.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政府责任困境出路

一、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理论概述

从古到今,社会保险都需要政府的责任表明社会保障理论可谓源远流长,其争议的核心就是关于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多少,其理论观点主要有经济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和中间道路三大流派.

经济自由主义以亚当 斯密“无形的手”的理论为基石,认为市场机制具有完美的自动均衡能力,一切生产要素及其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整完成均衡.坚持以“市场”为第一性,排除政府行为的影响就成了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政府唯一要做的就是充当经济的“守夜人”.经济自由主义又可以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

二、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原因

(一)有限政府模式

有限政府模式是政府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份额有明确界定的社会保障模式.这一模式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及责任分担,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体现了效率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


代表国家:德国.19世纪80年代“铁血宰相”俾斯麦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首创了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被称为“俾斯麦模式”.在“俾斯麦 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社会保障所起作用比较有限,私营的社会保障供给和家庭以及自愿机构一起在整体社会保障中起了较大的作用.

(二)责任政府模式

“责任政府”指保证政府责任充分履行的各种机制的集合.在社会制度实践中,责任政府模式对应着贝弗里奇模式的福利国家.在福利国家,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责任主体,不 仅承担着直接的财政责任,而且承担着实施、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障的责任.

(三)政府包办模式

政府包办模式是指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责任的制度 模式,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是无 限的.这种模式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 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这一 模式强调国家负责,个人不承担直接义务.

三、国外社会保险当中的政府责任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全球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 度都处于压力之下.经济全球化使得竞争加剧,政府不再增加税收,缺少货币和财政上的调控能力,对改革提供的财力帮助有限.同时,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会保障危机似乎不可避免.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是在经济、社会全面转 拉丁美洲是养老保险改革的先行者,其改革极为激烈, 尤其是智利,将政府排除在提供公共养老金的事务之外, 让个人为养老承担更多的责任.欧洲的改革大都通过削减政府责任适当地降低了养老金的福利性.虽然各国的改革路径不一,成功与否一时难以判定,但是可以看到如下一些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第一,在责任分担方面,政府责任走向适度化.除个别国家如智利外,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在朝着适度、合理的方向发展,这是一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制度模式选择方面,政府越来越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倾向于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功能.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个人的工资收入挂钩是其一大趋势,努力实现个人责任的适度化,形成可持续的责任共担机制.第三,政府从直接管理与监督向管理与监督适度分离转化.完全基金制和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得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更为重要,让非政府组织乃至市场主体及劳动者个人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监管成为一个发展方向.

四、中国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概括而言,中国政府责任的演变,总体上呈现出下列趋势:政府责任正在从不规范走向规范,从责任模糊走向责任清晰,从无限责任走向有限责任,正在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说,政府的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都要得到加强并走向规范化.同时,政府监管责任还正在走向社会化,官民结合,重视对社会与市场力量的利用,监、管和办适当分离.

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改革“减震器”和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但仍存在在一些问题:

现在中国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状况是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一是用行政权力干预和部分代替立法权力;二是政府行政权力多集中在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体现在:一是政策设计与制度规范责任不清;二是财政责任划分不清; 三是监管责任边界不清. 这样不仅无法准确确定政府负担,更直接影响民间作用的发挥.

政府在社会经济转型期,超越了自身的限制,做了许多本该由立法机构做的工作,同时,对自己的一些本职责任却履行得不充分,如财政拨款不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