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制度的历史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428 浏览:80042

摘 要: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形式较不固定功能单一仅限于司法工作方法.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开展的案例指导制度则是彰显司法理性体现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

关 键 词 :司法工作手段 案例公布制度 司法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89-02

案例是活的法律,是立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下中国,都从未忽视过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新时期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探索,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在建立中,本文从历史的维度对我国的案例制度予以梳理,以期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提供一点思考.

一、我国案例制度的历史

(一)判例的运用――必要的司法工作手段

历史上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明代的“律例并行”、清代的“成案”等都被认为是案例在司法中的运用.在新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政府的法律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有强调判例作用的内容.1944年1月6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司法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边区现行法令不足,一方面应根据历年经验,将好的判例加以研究整理,发给各司法机关参考.”1944年的《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要求:各级政府尤其司法部门“遇有模范判例足资表扬的,须详细报告上来,以便传开去,大家学习与参考.”同时,为了总结教训,对存在问题的判例也要求报上来{1}.

新中国建立后,判例制度没有被我国所选择,但也有过重视判例作用的若干历史记载.1950年7月27日,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作了《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要求司法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善于学习.并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总结、典型判例,工作指示和工作报告等等”作为学习的内容.1960年1月22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在广东省1959年司法工作检查评比颁奖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希望你们把平时了解到的和历次检查到的案件整理一下,找出办得好的和判得不好的案例,作为标兵,汇集起来,编印成册,供大家学习.”{2}

回顾这段历史,可发现判例的运用乃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必要手段之一,尤其是在制定法不完备时期,强调判例对后案的参考作用与司法工作者的日常学习功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其特定的功能决定了几个鲜明的特征:在名称上,除了1960年谢觉哉在讲话中使用案例一词外,都使用判例,在范围上,判例既包括成功的模范判例也包括有问题的不好判例,兼有总结好的审判经验和吸取工作教训的双重目的,在与审判活动的关系上,判例主要是供审判参考的学习资料,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在与立法活动的关系上,判例是立法机关制定法的适用和必要的补充与准备.

(二)案例制度的实质发展――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工作

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响应主席“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的号召,{3}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该规定系统确立了案例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案例名称的确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期,法律文件和领导人讲话大都将裁判的先例称为“判例”,该规定将裁判的先例确定为“案例”,以区别于旧中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

其次,案例功能的提升.该规定指出:“在总结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形式指导审判工作,也是一种好的领导方法.”过去案例对裁判活动只是起“参考”作用的学习资料,这里则将其上升到“指导”法院审判工作的方法.这样,案例的权威性有所提高,它在裁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再次,典型案例范围的界定.对于案例的选择,一般要求具有下列条件:有代表性案件,如性质容易混淆的案件、刑期难以掌握的案件、政策界限容易模糊的案件、在某种新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案件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个别有教育意义的错案也可以选用.这有别于现在的案例指导.

再其次,案例形成机制的设定.选定案例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高级人民法院在选用案例时,必须反复研究,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选定后,发给下级人民法院参考,同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选定在全国范围内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报政法小组批准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的形式,发给各级人民法院比照援用.

最后,案例变更标准的确立.一般情况下,案例只在一定时期内起指导工作的作用.当形势发生变化,党的政策相应转变的时期,参考、援用案例就必须考虑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新的形势和政策精神,选择新的案例来代替旧的案例.但是,因随后的“十年动乱”这项工作也被迫中断.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一)“十年动乱”时期的案例工作

“十年动乱”结束不久,为及时纠正“冤、检测、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选编了刘殿清等9个典型案例正式下发,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

(二)《公报》的发展历史――建立和完善案例公布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1983年,为了正确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同志提出:通过具体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生动而实际的法制教育.1983年至1988年之间,每年编辑一册《案例选编》,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参考和借鉴.截至198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这些案例集中在: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供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4}这些案例在当时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有效地指导了审判工作.

198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实践得到启发,酝酿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其于1985年5月25日正式出版.《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本文将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公报》的形式定期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的做法称之为“案例公布制度”.{5}

“案例公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案例的标准.首先,案件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次,案件要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新颖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正确性(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案件).

2.案例的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

3.选择案例的程序.从1985年至1997年,选择案例的程序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和下级人民法院推荐,或由《公报》编辑部派人到下级法院调查发现,再经《公报》编辑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后发布.同时规定,凡发布的案例必须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从1998年起,选择案例的程序改为:先由《公报》编辑部提出初步意见,然后送有关审判庭征求意见,有关审判庭同意后,再送主管院长审查,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即可在《公报》发布.

4.案例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早期《公报》(1985年至1986年第2期)刊登的案例还突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5.案例的发布.从1985年起所有案例均定期在《公报》上公开发布.开始《公报》为季刊,每3个月发布一次,以后改为双月刊,每两个月发布一次,从2004年起,改为月刊,每月发布一次.⑥

当时公报案例的作用定位是对内总结审判经验,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对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其使得日常的案例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公报案例的社会调查显示自创办23年来:社会各阶层读者认为案例对他们帮助很大的占51.17%,帮助较大的占42.25%,帮助不大的占4.69%.法院系统的读者认为案例对他们帮助很大的占50.71%,帮助较大的占39.09%,帮助不大的占8.69%.⑦数据显示公报案例较好地实现了其预定的作用定位.但是随着我们依法治国向纵深化发展,司法活动更趋于专业化、理性化的要求下,公报案例的实际情况和作用定位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探寻新形势下符合司法规律体现司法理性的中国特有案例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三)案例指导的体系性发展――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指出:从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发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这是第一次明确地将案例参考作用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对案例公布制度的已有作用予以强化.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第一次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从“参考”到“指导”体现了案例工作制度的根本性转变,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定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中赋予案例工作制度以新的内涵,即在完善法制统一体现司法能动的语境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其即不同于以往的案例工作方法的定位,也与西方的判例制度存在制度上的不同.其本质上是接近司法规律要求的案例制度.

与此相适应,国内出现了多种承载与宣传案例指导的载体,既有定期编辑成册公开发行的载体,如最高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案例指导》、《人民法院报》的案例指导专栏、《人民司法案例》等,也有最高法院各业务庭的《审判参考》等专项指导资料,形成了多渠道编选案例的格局.与此同时各地法院案例指导的实践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如四川高院、天津高院发布案例指导、江苏高院发布参阅案例、成都中院发布示范性案例、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发布先例判决、新疆高院启动案例指导等.上海法院多层次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新方法、新途径,形成以《上海审判》为载体,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案例精选》.这些活动积累为探索和丰富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实证资料和动力支持,是建立健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环节.


三、结语

“在一切法律体系中,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法官为了公平的缘故,一般总是倾向于以他们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来对新的案件进行判决.”⑧相似情况相似处理的朴素司法智慧因其暗合着司法固有理性而得以穿越历史时空且经久弥新.在我国,制定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主导,法典仅仅陈述一般性原则,其具有静态和抽象的性质,必然要求法官能动地将其适用于动态和具体的个案,另一方面,制定法基于技术需要和现实局限留下的制法空间也要求法官填补空隙.同时单一制定法在适用过程中的刚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也需要能动的司法方能实现法律目的.诚如卡多佐所言,你可以用各种各样的镣铐和老虎钳束缚法律的手脚.身怀绝技的法官总能出其不意地使它获得自由.综观我国案例在司法中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凡是存在司法活动,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例进行研究和应用,无论是作为法院和法官工作方法的初级阶段,还是当下探索有中国特色案例指导的制度化阶段,特定的案例均是这些活动的载体,这是司法的特有规律,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有意义的是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使案例指导制度对制定法的固有缺陷作出现实的回应,用它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化解刚性的制定法以追求司法统一,以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参与到我国法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来,彰显司法理性,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贡献应有的力量.

注释:

{1}{2}刘风景.案例指导制度历史溯源.人民法院报,2007.06.26

{3}电视台国际频道.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专题报道.转自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6)

{4}1988年4月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在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丁海湖.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8(7)

{6}{7}姚颖.讲述.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专稿之五《以案例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办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8}[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津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政法系 山西长治 04600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