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地勘成果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110 浏览:144502

【摘 要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对地勘成果的法律保护尚显薄弱.地勘成果作为智力劳动成果,是地勘成果创作者思想的表达,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要建立起《著作权法》一般保护和《矿产资源法》具体明确的地勘成果法律保护体系,使地勘成果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关 键 词 】地勘成果 著作权 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勘成果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中出现的地勘成果著作权保护规定仅限于《地勘成果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的“涉及著作权的地勘成果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指引性规范,地质信息产权制度保护的简陋显而易见.矿法中,地勘成果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公开和利用,地勘成果如何适用著作权法有关具体情形规定目前亟待厘清. 地勘成果作为作品的法理分析 地勘成果,也称地质工作成果,是指“在地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地质科学技术方法,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的分类和综合汇集,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形式表示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区矿产资源客观情况”①的一种成果.根据地勘成果的组成形式不同,可以将地勘成果分为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三种.原始地质资料,是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数据及中间性解译资料等.成果地质资料,是在原始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汇总形成的各类综合地质报告、科研报告、综合图件和表格等相关地质资料文件.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时直接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岩矿石结构构造和元素组成的自然物质以及经加工形成的实物材料,包括岩矿芯、岩屑、各类岩矿标本、古生物化石标本、化验测试样品、光薄片等.以上的划分是地质学科根据地勘成果的学科特质而进行的分类. 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角度,笔者认为,无论是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还是实物地质资料,只要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形式,就应当认为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能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就地勘成果作为思想、情感的信息的表达而言,原始地质资料包括的各种数据、图件以及成果地质资料中的各种报告、图件和表格等信息表达,是人类在地质勘查这一活动中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地勘工作者创作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一般条件,理所应当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关于实物地质资料是否具备作品保护条件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实物地质资料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以地质标本等为代表的实物地质资料为例,地质标本作为存在具有自然生成的物化材料而通常不被认为具有主观因素所形成的特质.地质勘探工作的实质考察表明,实物地质资料必须是由专业人员在地质工作过程中,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或规范采集产生,有相关的地质背景资料,如柱状图、编录记录、采集位置、素描图、测试结果等,只有同时符合三方面要求的实物,才能被称之为“实物地质资料”.②因此,实物地质资料本质上是客观存在经过智力投入而生成的一种智力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确认与保护. 地勘成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分析 著作权是指信息或者知识产品完成人、生产者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的总称.③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作者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形成的思想感情表达,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④ 地勘成果的作品类型.前文所述的三类地质勘查成果主要以地质勘查报告或图形形式表现地质信息,它们在著作权保护对象划分上大致可以归为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汇编作品等作品类型.其中,文字作品包括各类地质报告、科研报告、表格等相关地质资料文字;地勘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原始剖面图、平面图、钻孔柱状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属于图形作品;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岩矿芯、古生物化石标本、化验测试样品等在内的各种反映地质现象、岩矿石结构构造和元素组成的经加工的自然物质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符合模型作品主要特征.对于地勘成果完成人因其对地勘信息或数据片段进行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地勘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新思想,该类型地勘材料应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地勘成果作品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一般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样,地勘成果著作权的内容也应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地勘成果著作人身权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人身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地勘工作者的署名权,即表明地勘成果创作者的身份,使地勘成果创作者的身份得到尊重.地勘成果创作人有权确认其地勘成果生产者的身份,有权决定是否在地勘成果上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任何人未经地勘创作者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地勘成果的署名方式.地勘成果署名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和永久性的特点.地勘成果财产权主要是地勘成果财产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地勘成果财产权人实施自己的地勘成果财产权也可能构成侵权.地勘成果转让权指的是地勘成果财产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地勘成果财产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的标的是地勘成果财产所有权.该财产权转让后原权利人即丧失地勘成果财产权和地勘成果财产权人的资格,受让人依法获得地勘成果财产使用权而成为地勘成果财产权人.放弃权是指地勘成果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享有的地勘成果财产权,一经地勘成果权管理部门登记并公告,其地勘成果财产权即告终止. 地勘成果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应在著作权法中对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作为模型作品的保护予以明确.像标本等形式的实物地质资料可以作为模型作品的一种,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标本是实体,但我们必须明确,作为实物地质资料表现形式的载体,绝对不是实物地质资料本身.实物地质资料是精神产品,它的效能和价值是载体所难以包括和体现的.其次,虽然标本和根据标本所形成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的最终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但从文字、图件到标本形态,显然存在着一种同构同形的一一对应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使文字、图件和标本之间互相转化,互为表现形式.虽然不同形式的最终成果可以是由不同人完成的,但所有的形式都是地勘工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地勘成果所表现的结构和形式,正是地勘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意义所在,也正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标本的定义并未明确,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将以标本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实物地质资料认定为模型作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对地勘成果的著作权保护.虽然地勘成果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但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提到地勘成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未明确地勘成果的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应当明确地勘成果的智力成果属性,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并作出关于地勘成果保护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另外,《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除了应当明确对地勘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外,还应当制定出具体的标准和措施.只有将地勘成果相关法律具体细化,建立起《著作权法》一般保护和《矿产资源法》具体明确的地勘成果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使地勘成果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结 语 在人类利用矿产资源的全部生产活动中,矿产资源信息是人类认识客观物质世界和改造利用客观物质世界的媒介.在缺少地勘成果的条件下,人们不能认识矿产资源,亦不能利用矿产资源.也可以说,没有地勘成果就没有矿业生产活动.⑤地勘成果作为智力劳动成果,是地勘成果创作者思想的表达,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地勘成果的特有属性,我们应该在著作权法制度以外,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地勘成果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以发挥其经济社会建设的支柱作用.(作者分别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副教授,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本文系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地勘成果权利结构与法律制度保护协调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010)注释 ①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②刘晓文,于景春,田琼:“实物地质资料属性特点、重要性及研究意义”,《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年第19期,第23~25页. ③④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3、47页. ⑤田山岗:“地勘成果产权与赛博地质革命――地勘行业走出低谷的深层思索”,《中国煤田地质》,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