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为法律援助利用档案提供便利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49 浏览:16770

本刊讯2004年9月6日,司法部联合国家档案局等9部委(局),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意见”的第5条提出“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对档案查询费、咨询怎么写作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予以免收;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