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信仰与大学法制教育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90 浏览:14106

[摘 要]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知识的多寡与法律信仰的强弱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而轻信仰培养的倾向,造成学生学而不用,知而不信.因而,必须改革法律教学,凸显作为“两课”解决信仰和思想问题的特点和优势,将法律信仰置于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地位.

[关 键 词]法律信仰法制教育《法律基础》课

伴随着时代脚步,中国的改革正以空前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法律在改革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要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列宁曾把法律意识视为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因而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制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为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以便根据其实际层次水平和需求,改进法制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以调查问卷形式,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对象均为学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在校非法律专业学生,调查结果基本反映了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被调查者对法律的认知状况

作为社会特殊上层建筑现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刘旺洪教授认为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有机部分:一是法律认知,这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二是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包括法律的情感、愿望和态度;三是理性的思维,即系统的、理论的评析和阐述,它是法律意识的最高表现[3].在调查问卷中,“你对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态度”,选择喜欢的占83%;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选择是一种宣传的占17%,是不可能实现的占13%,经过努力最终可以实现的占70%;“检测如你是秋菊,是否会像她那样讨要说法?”63%的人选择会;“你骑自行车时会在晚上或无人时闯红灯吗?”回答会的占73%;在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33%的学生认为应主动交纳,是公民的义务;“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23.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手段;对于“法不责众”46.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对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有10%的学生认为其不是,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这无非是好奇也没有别的目的,是小事,谈不上违法.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第一,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很喜欢,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们虽没有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制教育,但他们还是会通过各种途径来了解、学习法律,有50%的学生经常观看法制节目,56.7%的学生通过电视、广播、书报杂志学习法律,在空闲时间还会与同学、朋友讨论当前法律的热门话题.第二,学生比较关注国家颁布的新法律,尤其关注有关教育、经济、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动态,也有一些学生比较关心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说明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多来自于自身的需求,渴望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第三,调查结果还表明,高年级学生比低年级学生、理科比文科、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比没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重视法律,且法律需求有所不同,高年级学生一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基本上都与自己专业和将来发展方向有关,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渴求了解诸多有关合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如作为消费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仍有一部分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或过激的暴力手段;73%的学生会在无人时闯红灯,67%的不会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利益、亲情和法律面前,更多学生会选择前两者.自认倒霉的消极行为并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激的暴力手段也并不能很好解决问题,甚至会事与愿违,社会上曾出现的挥锤砸空调,牛拉“大奔”跑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问题并未因此而圆满解决.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但迫不得已时才交纳;现实生活中曾因选择个人利益、亲情等而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五,有少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距较远,学好专业课就行了,只要不违法,法律就与自己没关系,对法律不太感兴趣,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重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二、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反思

高等教育已成为中学应试教育的延续,似乎教育的目的就是帮助学生拿到书,师

生都对分数十分看重,这一作法对高校“两课”这类思想信仰培养教育课来说是十分有害的.作为两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课如今已成了各部门法的大杂烩,内容庞杂,教材越编越厚,成了《法学概论》的翻版,由于教学课时少,内容多,教师授课要么蜻蜓点水,要么疲于奔命,一系列知识点的罗列、堆积,师生间缺乏交流,一些课堂讨论、典型案例、社会现象分析等也因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学生法律知识不少,但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上,没有培养起对法的信仰,形成“知而不信”现象.如2002年发生的清华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据媒体报道刘的法律课成绩不错,业余也自学过刑法等,这一事例是当前高校法制教育与现实脱节的鲜明例证,也映照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弊端,需认真反思.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部分,都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法律知识还较丰富,而面对具体问题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法律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极力维护,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类是有法律知识,且了解法律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司法腐败等现象,使其对法律产生误解,一些大学生犯法并非因为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工具,而非追求的目标,认为法就是条文,而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三类是思想简单、易冲动,感情用事,往往丧失理智,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及行为后果.

对现行大学法制教育的成果我们应充分肯定,通过大学期间法律课程的学习,绝大部分学生提高了法律素养,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一,作为大学生必修的《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环节之一,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目前已成为《法学概论》的缩写本.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前者,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的知识点罗列、堆积,案例分析、社会现象分析等都无瑕顾及;后者,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其二,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腐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使部分学生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即使有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中国也很难贯彻实施,法律只是限制守法人的行为,对更多的违法者来讲是无用的.其三,《法律基础》课作为两课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传播法律知识的普法课,而主要应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确立学生法律信仰的课程.但现实教学中往往只被认为是普法课,教师非常努力地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信仰教育即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法律知识的多寡与其法律信仰的强弱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被认为法律知识最贫瘠的农民中常有一些不计成本打官司的“倔犟人”,他们数年如一日锲而不舍地维护、追求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有些人因控告腐败官员受到打击报复但矢志不渝,实令人钦佩和感慨;而一些烂熟法律知识于其心的执法者、司法者却常常曝显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丑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法律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

信仰是一个牵扯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学的概念.翻阅有关书籍,人们不难发现,信仰总是与某种主义联系在一起.《辞海》是这样解释“信仰”一词的: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最高准则.”[4]谢晖教授说:“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仰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动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5]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6]高校法制教育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应是法律意识中的较高层次,是法制教育的核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众所周知,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而被判死刑时,他虽有机会出逃,但仍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最终以身殉法.无数先烈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就是因其信仰共产主义.因而,培养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是法律实施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途径之一,其课程特点决定了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形成法律信仰,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的事件,使法律形同虚设,丧失其权威和尊严.因而,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律信仰,知法是前提和基础,自觉守法即信仰法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因为信仰是人类永恒的本质,是人类的情感寄托,是人类最高的意识形式,是人们行为的强大动力和力量源泉.它不仅仅是主体对法律的主动认同,而且崇尚法律,并以法律为生活准则,以实现法治为理想.对法的尊重和信仰应当内化在人们的世界观中,法律教学应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格平等、自治自律的精神,培养学生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过,法律教学要确立思想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并进的原则,离开了、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知识就会苍白无力,法律教学中要大力渗透现代法律精神中的人文因素.一些大学生犯法并非因为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把法律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工具,而非追求的目标.认为法就是条文,而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一些学生损人利己,在于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一些学生不敢追求个人幸福与尊严,在于不懂得追求幸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一些学生对自己的义务冷漠麻木,逃避责任,在于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法网并非无情,法也不是折磨人类的厉鬼,而是增进我们自身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中的基本道德内涵应当作为学生人格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加强,许多法律都正在并将要制定出来,可以想象,如果立足书本知识的传播,这门课就更加不堪重负,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裁减”,作为讲授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教学中就会游刃有余,否则很容易照本宣科.同时,《法律基础》作为法制教育课,立足解决学生法律信仰问题,也符合国家开设该课的初衷和“两课”的总体要求.

要培养法律信仰,首先应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有足够了解.根据教学对象的知识基础与主观需求,把握授课时的深度和广度,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有的放矢.其次,改革过去教学重教学结果而轻教学过程的现象.再次,要重视对教材内容的处理.教师要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提炼,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学生自学与课堂讲授、精讲与泛讲的关系,将内容化繁为简,将书讲“薄”.最后,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授课前教师要创造问题情景,问题的提出要立足于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能力.教学中要旁征博引、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能够社会现象,使课堂充满知识感和现实感.在举例时,要重视现实社会问题对于学生法律信仰的“激活力”和“杀伤力”.要重视教师自身作为法律人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感染,重视言传身教.重视对学生的课外自学指导,通过作业来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扩大学生课外阅读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和学生交流、沟通,摸准学生思想上的困惑,以便发现教学中的疏漏.考试应主要考察学生理解分析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应为信仰教育这个中心教学目标怎么写作.

中国法治之路应是一场精神革命,这一精神革命的关键在于树立法律信仰.只有信,才会有孜孜以求,才会有不惜一切、前赴后继的努力,不断向理想的殿堂和目标迈进.因此,法律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

注释:

[1]列宁全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中文版109.

[2]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248.

[3]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1.

[4][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6.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1.199.

[7]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译者序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