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高校法制教育的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46 浏览:11099

摘 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的不断强化,全社会乃至公民个人自身的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然而当前,在校大学生中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暴露出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存在薄弱的问题,亟需我们去加以解决.而高校作为法制教育的最重要承担主体,对法制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进行解读,寻求其实践观、人的本质理论、人与环境和教育关系理论等内容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启示.

Abstract:AsChina'sBasicPolicywhichis"theruleoflaw"gotanfullimplementation,legaleducationcontinuedtostrengthen,thewholemunityaswellasindividualcitizens,theylegalconcepthasbeenfurtherenhanced.However,in-schoolstudentsinillegalorevencriminalsituationoftenoccurcurrently,ItexposedtheweaknessesofUniversityLegalEducationinChina,Itrequiresustoresolve.TheHigherEducationasthemostimportantmitmenttotheruleoflawsubjecttothelegalsystemplaysanimportantrole.Thisarticleattemptstointerprettheviewof"OutlineofFeuerbach'stheory,"Wewanttofindpracticalview,thetheoryofhumannature,humanrelationshipwiththeenvironmentandeducationtheorytoprovidecontentfortheRevelationofLegalEducationinChina.

关 键 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高校法制教育启示

Keywords:《OutlineofFeuerbach'stheory》CollegesanduniversitiesLegaleducationRevelation

作者简介:胡圣知(1986―),男,武汉纺织大学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其法律素养、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暴力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深思背后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自制力以及法律观念的淡薄应是校频发的关键所在.法制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它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但在实施中形式主义却掩饰了其真正功效,导致了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缺失与不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时,我们可以借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一些重要理论,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实践提供指导.

虽然《提纲》没有对法制教育进行专门的论述,但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人的本质理论、环境和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学说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背景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深入研究《提纲》所蕴含的思想对高校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揭示了教育的人本理念

高校法制教育是从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工作,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主体与客体都是人,所以对人的认识,尤其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是高校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在《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社会关系”不仅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精神关系,也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等.社会关系由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构成,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又是在社会中形成与发展的,所以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

高校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实践,怎样认识大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状况,这是高校法制教育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人的本质是什么,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大学生,也无法科学地掌握和运用人的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更无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有效地开展高校法制教育工作.

《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有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法制教育理念.深入研究《提纲》关于人的本质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要做好大学生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先注重研究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形成发展规律,并按其规律进行法制教育.这一理论也决定了高校法制教育也必须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变化以及法律条文,法治理念的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创新.

(二)《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揭示我们法制教育要融于学生生活.

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如果不把大学生置于现实生活世界中去考察,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无法面对现实的生活.面对国际新情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和手段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学生法律意识及素养的形成必须经由切身的法律实践去体会、感悟,对于高校法制教育来说,仅靠单纯的说教、放放教育片,讲讲现实案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教育,让大学生到日常生活、求职实践中去感受,体验,同时给予恰当的指导,这样才会真正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二、《提纲》关于科学认识论的论述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实践观标准

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作为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高校法制教育,它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这决定了其指导理论与认识论的密切关系.高校法制教育能否充分发挥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作用,与其指导理论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

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验哲学的问题”.通过对旧唯物主义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错误观点的批判,阐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有能力,是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能动反映.人是认识的主体,现实世界是认识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实践作为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从认识内容和认识形式两个方面揭示认识的来源,将认识的实践性、社会性辩证地结合起来,科学地说明了认识的本质、建构起能动的反映论.

高校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认识与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是检验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科学性及成效的唯一标准.高校法制的成效如何,只能用法律实践来检验.离开实践来谈高校法制的价值,就会失去客观的衡量准则.在实践的基础上,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才有产生作用的基础和对象,才能真正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也能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传播法治理念的作用.理论一旦脱离实际,就会失去发挥作用的基础,从而导致价值也无法实现,理论则会沦为抽象、空洞的概念和教条.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的正确与否要看在其指导下的高校法制教育是否有成效,能否培养出具有良好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大学生.只有当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符合客观的高校法制教育规律时,在其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另外,《提纲》有助于揭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从科学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高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它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质上说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具有超越性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高校法制教育也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思想进行教育,只能从现实的人、具体的人的实际出发开展教育.从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实际出发进行法制教育,那就必须分析学生法律思想意识的现状,决不能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和客观条件,空洞抽象地进行法制教育.

三、《提纲》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理论表明了法制教育应重视环境的作用

在高校法制教育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主体和客体、教育与环境等关系,因此,研究《提纲》提出的“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的理论有助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以及取得良好的实效.


在《提纲》中,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者片面强调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决定作用.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所以说,有什么样的环境和教育,就会相对产生什么样的人,要改造人,则必须首先改变环境和教育.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但由于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和形而上学性,使其片面地理解了人的行为与环境的关系,马克思说“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本人一定是受过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例如,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就是如此)”“这种学说”没有看到人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没有看到人是积极的活动者、实践者,没有看到环境的改变是靠变革的实践来实现的.这种对环境和教育的作用的夸大,导致了“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的错误.

“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并没有认识到人也作用于环境与教育的.马克思强调:“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与教育和人的作用是相互的.环境与教育确实影响着人类的存在与发展,但人也同样改变着环境与教育.因此,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校园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关系.

高校必须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环境是高校教育的外部条件,是人的各种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除了理论教学、实践活动之外,环境熏陶也是各国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国外就比较注重运用如“渗透式”、“隐蔽式”的间接教育方式,重视学校环境在教育中的作用.

同时,社会化是实现法制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高等院校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力量.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社会力量不可忽视.因为,只要教育的对象生活在这个法治的环境之下,他就必然会受到法的塑造,法的这种教育作用便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既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巩固,又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强化和深化,并使法制教育走出校园,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整个民族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面临着许多的变革,,高校在法制教育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深入学习马克思的理论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深刻把握《提纲》所阐述的实践与认识的观点、人与环境与教育的观点、人的本质的观点等仍然对高校法制教育及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及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