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19 浏览:14247

摘 要:本文从国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及当前法律语言学所面临的问题三个方面展开对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论述.

关 键 词:法律;法律语言学;法律文本语言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104-02

一、国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状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各种新的法律问题出现,如美国等国家的律师及司法人员在犯罪调查及庭审方面遇到诸多语言问题,不得不向语言学家求助.而且这种需求与日俱增,促使法学界和语言学界同时关注法律语言并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与此同时,语用学、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话语分析等诸多学科的发展与建立,使得语言学的地位日益突出.同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也已更加密切.语言学在法律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多,出现了一批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学者.1992年,在英国伯明翰大学召开首届法律语言学研讨会,成立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1993年,在德国波恩大学召开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大会,宣布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成立.1994年,在英国出版其会刊《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IAFL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研究重点主要涉及法庭话语、法庭口笔译、法律文本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法律背景中如何与儿童面谈、庭审语言政局的应用、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鉴定.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重点是语言在法律语境中的运用,而这些研究往往与某个具体案例相联系,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刘蔚铭2003)

二、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研究现状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关系密切.吴伟平(1994)发表了第一篇介绍法律语言学的论文《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林书武(1996)、庞继贤(1996)等介绍了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发展状况.

随着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引介和中国学者的研究,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也日益丰富.孙懿华(1997)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分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大分支.立法语言研究的是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以各类法律条款或法律条文的语言运用为重点.司法语言又分为司法书面语和司法口语.司法书面语研究的是各类司法文书用语,司法口语言研究的是各种条件下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口头语言,以此扩展到整个司法实践的过程.潘庆云(1983)、陈炯(1999)提出“三大板块说”(语言层次、表达层次、总体结构),将重心指向法律语言运用.潘庆云认为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释法)中具体运用的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怎么写作的司法用语.司法用语又表现为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司法书面语主要表现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普遍运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语言.吴伟平(2002)以国际法律语言学为基础,结合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点,提出以口语、书面语、双语为研究对象,由此扩展出种种法律语言学的主要分支.杜金榜(2003)认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是法律语言,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所用语言和文本以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语言.强调只要有法律语言的使用,就应有法律语言的研究.并对法律语言进行了本体和应用研究.刘红缨(2007)认为法律语言学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和总结语言在法制定、法研究和法执行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为法制定、法研究和法执行过程中语言运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提供理论根据.法律语言的研究对象大致归纳为(1)法律行为中的语词、语义、语序特点和规律;(2)法律行为中的语言肌体能力;(3)法律行为中语言的文化属性;(4)法律行为中语言的应用能力.

目前法律语言学界对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分类体系可谓多种多样.首先是研究视角的不同.华尔庚、刘红缨从静态语言学观点,依据法律语言的应用范围划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及其他法律语言.潘庆云将重点转向了法律语言的运用.孙懿华从社会语言学角度,提出法律语言变体的研究思路.杜金榜以语言行为说为指导,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吴伟平点分为口语、书面语和双语研究.

其次是学术背景的不同.中国法律语言学学者主要有三种学术背景.一是法学背景,如孙懿华、华尔庚等,研究重在对立法语言的法学规范、司法语言的运用.一是外语背景,如吴伟平、杜金榜、刘蔚铭等,侧重引介国外的法律语言学理论建设.一是汉语背景,如王洁、潘庆云等,以语言学的视角和方法来探求法律语言的特点,重在法律语言本身的研究及其应用.


再次是研究旨趣与的侧重的不同.杜金榜提出法律语音学、法律词汇学、法律语义学、法律句法研究、法律修辞学、法律语用学、法律语篇分析、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教学等内容,其旨趣在于建立法律语言学理论体系.刘红缨重在对立法语言的词汇句法特征进行分析.华尔庚对法律语言的运用特点的研究提出独特见解.潘庆云基于中国法律语言史的梳理,对立法语言、法律文书、司法语言的特色进行讨论,并通过大陆与港澳地区的对比,提出中国法律建设的思路.

三、法律语言研究中亟代解决的问题

吴伟平(2002)提出中国法制百废待举,立法工作一直是工作重点,立法语言研究就成为研究的重点.迄今为止,有关立法语言的研究,多从词语、句法、文体等角度对法律语言的特征进行研究.或以某一部法律、某一具体条文为对象(刘大生1992);或就词语、句式、逻辑、语用等方面对法律语言的问题进行分析(刘红缨2002);或对法律文本中某类句式或常见错误进行分析(李旭东2005),还有一些从立法语言的技术性、通俗化方面入手进行讨论(廖美珍2006).

陈章太(2003)对语言立法提出了法理、求实、政策、简明等原则.尽管要求立法语言明确易懂,简洁扼要,前后一致,繁简得当,切忌含混其词,模棱两可似乎是正确的,但却解决不了立法中与语言运用有关的大量问题.在地方乃至的法律、法规中,语言文字的偏误问题并不鲜见.新《刑法》颁布后,语言硬伤层出不穷,法界和语言学界很多学者都对其语言提出批评.这与对立法语言研究比较粗梳有直接关系,正如潘庆云(2004)所说“中国立法语言的研究现状与我们立法大国的地位无论如何是不相称的.”苏金智(2003)从语言权角度对语言立法进行了讨论.

鉴于中国立法界对法律语言鲜有关注,往往认为语言问题是语言学界的事.目前的立法人员严重缺少语言学修养,立法语言亟代解决如下问题:明确口语与书面语的差别,明确日常模糊语言与法律精确语言的差别.对于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法律文本语言的偏误性之间的矛盾,解决的途径,就立法人员而言,务必充分体现语言学家在立法中的主体性,就立法技术而言,亟代建立“法律文本语言规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