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制度探究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440 浏览:33048

【摘 要】相互保险是面临共同危险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以共同抵御所面临的风险,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的一种救济方式.相互保险与农业保险的结合-农业相互保险在法国、日本等相互保险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早已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适时引进发展完善农业相互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农业保险;相互保险;成员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农业是国民生产的基础产业,农业是否丰收不仅影响农民的利益,更关乎国计民生.农产品的生长周期非常长,使得其更易因自然灾害而受损失,如何对自然灾害进行救济,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具有反复性、地域性、不确定性、关联性等特点,对自然灾害的防治自古以来便是难题,即便是科技相对发达的现代,人类在更多的时候也是无能为力.保险作为一种对损失进行救济的手段,正是农业发展所需要的.

农业保险这一险种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营初期,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率、高赔付率以及相对较高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并不能通过这一险种盈利,结果是保险公司会提高保费,如此一来,农民如果投保费用增加,农产品成本增加,农民利润受到影响;如果不投保一旦遇到较严重的自然灾害的侵袭,则会导致农业生产遭受重创,严重之时可能会出现颗粒无收的状况.

一、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概述

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利益的出发点是投保方,其主导原则是以投保方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商业经营和管理都旨在为保险客户的利益怎么写作.①相互保险公司是由被保险人以互助合作的方式为自身提供保险的公司形式.②在农业保险方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制度,技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又能发挥相互保险制度的优势.

组织结构:在相互保险公司中,投保人在投保后即取得成员资格,于获得赔付或者保险关系终止时而丧失成员资格.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成员代表大会,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表决权属于全体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为业务执行机构.以前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只能是保单持有人,现在其资格范围扩大了,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担任.③

二、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必要性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使得保险与划清了界限,但是它并不能阻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农业保险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要高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二)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并不适宜发展高风险、高赔付的农业保险.

三、成员与相互保险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相互保险公司中的成员因其兼具投保人的地位从而与公司具有双重法律关系,即成员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来说,公司与成员之间的成员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产生,在保险合同关系终止时,其成员关系也自动解除.④关于此二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日本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主张保险关系和成员关系分离的独立说(重叠说、结合说)和主张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被相互结合的吸收说(社员关系说、保险关系说).前者认为保险关系和社员关系相互保持独立,重叠并存;后者则认为成员关系吸收了保险关系或是认为保险关系吸收了成员关系.⑤笔者认为,当采取独立说.原因如下:1.二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基础不同,保险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而成员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公司章程;2.二者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不同,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而成员法律关系更类似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其内容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3.从两种法律关系产生和消灭的时间点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要早于成员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成员法律关系取得和丧失的前提,农户与相互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后,方才取得成员资格,农户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者获得赔付之后其成员资格始终止.


四、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现状

2005年1月11日,保监会批准的中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早在1993年,黑龙江农垦局便开始在垦区内开办农业风险互助业务,农户交纳保费给农场管理机构,出险后获得赔偿,十多年来,使农民获利颇丰.虽然如此,但是由于低保费所提供的保障程度较低,以及农垦局财务水平有限,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经过对农垦区风险互助业务进行改造,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便应运而生.公司成立之后,保费由三方(农户、农垦局、国家)共同承担,通过国家补贴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

相互保险的优势决定了其更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完善不仅为农民增收获利保驾护航,更能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为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陈雪娇.相互保险公司制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运用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11.

②裘红霞主编.保险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89.

③陈雪娇.相互保险公司制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运用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11.

④张长利.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3.

⑤[日]广海孝一.保险法[A].北京:经济社,1989:73.转引自王森.寿险企业组织问题研究[C].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98届博士学位论文,19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