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44 浏览:17413

【摘 要】现代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频繁运用,但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文章对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规制和改进措施.

【关 键 词】合同;格式合同;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20-01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我国学者对格式合同的概念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表述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还有学者的表述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概括起来,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条款不可协商.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没有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选择接受和放弃,从而缺少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过程.

2.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设定好的,并未与相对人进行协商.

3.格式合同的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明显的不平等,既有缔结双方中经济实力与地位的差异,也存在合同事实上的不平等.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持续、具体的特点.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使用人发出的邀约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而非具体针对某一特定相对人.持续性是指格式合同是为反复使用而制定的,并非一次性使用.具体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中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详尽具体,可结合实际直接应用.


二、国外格式合同相关规制分析

一种做法是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规制格式合同.德国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对付不适当的交易条件并提供法律保护,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性质以及对哪些条款应该归于无效,作了范围极为广泛的规定,只要争议条款属于其中规定之一,就可被宣告无效.英国也先后制定、颁行了一系列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单行法律,赋予法官及有关机构依据“合理性”标准对合同的免责和限责条款进行审查的权利.

还有一种做法是通过建立对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来实现规制的.预防性审查制,就是法律赋予一定的机构对经济优势方市场行为进行审查的权限.这些机构依法有权对这些条件的公平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一旦这些机构认为这些条件系企业主滥用合同自由的结果,其使用后会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他们有权直接代表消费者与企业主谈判,并要求其取消这些条件.

三、我国格式合同在制定上的不足

(一)从法律体系和立法内容上看

首先,格式合同与传统民法理念相抵触.格式合同中,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相对人的无协商权利,都和“平等互利”、“契约自由”等传统理念相抵触.其次,体系不合理,内容过于简单.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合同法的规制内容只有三个条文,过于笼统、原则,难以涵盖格式合同的方方面面.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实际操作,结果损害的仍然是消费者的利益.第三,规制方法单一,不能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二)从实际操作上来看

首先,格式合同严重侵害了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面对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其次,格式合同的长期、过度滥用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格式合同的不规范使用,浅层来看,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权益与自由,但从长远看,将导致公益部门与普通行业利益获取的严重不均衡,使社会大众因缺乏安全感而对贸易往来丧失信心,进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与不稳定并最终使国家丧失对行业部门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各层面利益兼顾的有力控制,造成国家利益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对不足之处的几点完善意见

(一)在完善立法方面

1.合理安排体系,调整内容.

鉴于我国实情,虽然目前不一定非要效仿国外制定单行法规范格式合同,但即使将其置于合同法中,也应在体系上安排妥当,内容上做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

2.建立学者专家起草法律的机制

在我国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由行业部门自己制定的,或者由行业部门提出草案,人大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成为格式合同的内容.这种行业部门立法容易导致不公平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建立专家起草法律机制是克服这种弊端的有效方法.

3.建立预防审查机制

为了制止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使用,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借鉴英国、瑞典的预防性审查制,即设立特定的行政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对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之权限,使消费者居于主动地位.

(二)在实际操作方面

1.在垄断性行业中引进竞争机制

要克服格式合同的弊端,国家除用法律规范格式合同外,还应该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使他们失去利用格式合同特点谋利的“优势”或“资本”.

2.加强对格式合同监管和制裁

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对设制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的格式合同的样本建立备案制,并进行核查、督促他们纠正不公平的条款.也应积极收集各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向立法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意见,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注意现有各行业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供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