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

更新时间:2024-01-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762 浏览:154399

摘 要:格式合同在现实中使用广泛、效率高,但是其有利于合同的提供方,不利于对方.对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此效果更甚.本文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研究,以寻求解决之道.

关 键 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格式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在缔约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的合同.

2.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且对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不能与之协商改变的合同.传统的合同缔结过程应该包含两个过程:要约和承诺,但是在使用格式合同的场合,由于缺乏协商性,严格地说,合同内容并非双方合意的结果.(2)格式合同的订立者一般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强势地位,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对方当事人只能附合于格式合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3)其三,格式合同一般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发出且在一段时期内反复使用,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其特征


1.免责条款的概念.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应当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有条件地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下文的免责条款将限定在格式合同之中.

2.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除了具有一般格式合同的条款所应该具备的特征以外,还有特点:(1)特定针对性.即免责条款的功能在于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这是免责条款的本质特征.此处的免责是指在合同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另一方由于此条款的存在而免除其因义务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本应承担的责任.从免责的范围来看,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也包括全部或者部分责任.(2)约定性.关于免责的具体规定由当事人在事先做出约定.当然这种约定的形式既可以是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内容,也可以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条款,另一方签字生效.约定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免责条款的约定性特征.(3)订入规则的特殊性.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只要符合约定的条件,即可产生免责的效果,除非该条款被确认无效,而且格式免责条款往往是由一方事先拟定.所以订入规则应不同于一般的条款,比如一般条款允许存在默示条款,而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订入规则的特殊性应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性相对应,以期能够通过在程序上的规制来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的目的.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存在的现状分析

1.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涉及行业广泛,被广泛使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之中:(1)传统公用事业领域:通讯、供电、供水、交通、邮政等行自然垄断行业(2)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银行、保险、医疗、旅游等.(3)出现新型交易模式的行业:金融融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快递、网络贸易等.这些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交易模式,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空白,提供怎么写作的一方往往提供一些格式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间夹杂着不少免责条款.

2.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载体式样繁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存在的载体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存在于合同、协议、条款、公约等,也有以单方面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须知等形式出现的格式条款.另外,不少免责条款存在于被冠以法规的合同中.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大多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制定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为了追求自己单方面的最大利益,往往极少甚或完全不顾及相对方之利益:对合同上的危险及负担进行不合理的分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常含有的不公平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几种:(1)减轻或者免除格式条款制定方的责任,如规写作定方仅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2)加重相对方的责任,如规定即使发生变更或者不可抗力,相对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限制或者剥夺相对方权利的行使,如规定就其出售这瑕疵商品,相对方仅可以请求修理或者更换,而不能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4)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最常见的如商店告示:“一经出售,概不负责.”(5)其它明显异常的条款,如规定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提供方等.

四、合同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及其完善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加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上三个条款,分别就格式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解释规则、内容控制进行了规定,较之前的立法而言,客观上已经为格式免责条款的规制做出了一些合理的规定.

因此,在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应该覆盖这个问题的各个主要方面,防止出现在条文,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出现事实上的,无法可依.(2)提供相对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司法标准,以防抽象的标准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3)自由裁量权应该是相对的,抽象的标准仍然应该有一定的判断因素存在.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立法模式应该采用列举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条款,再加上概括性的兜底式立法相结合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规范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条款提供方应该向相对人说明条款内容并使之明白订立此条款相应的后果.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有效性的基本原则.并列举具体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如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对方损失的;因可归责于条款提供者的事由而使其给付迟延或履行不能时,排除或限制相对人的解除权或者限制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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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桂屹.浅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