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评职2016年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864 浏览:92537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审权审批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职务评审应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原则,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评审质量.

第三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部分没有学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但已具备条件,经省教育厅批准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校具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人员申报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进行审定.第二章申请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作好,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第五条具有一批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且比较稳定的师资队伍,主要学科均有一定数量(7-9名)学术造诣较深的在职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学术梯队,教学梯队健全,教学质量较高.第六条主要学科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省级厅(局)或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第七条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核定,建立健全了教师考核制度和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八条反映学校具备授予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条件的综合报告一式二份.第九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15-25名在职教授,副教授组成)及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由7-9名在职教授,副教授组成)组成情况简表一式二份.第十条学校各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数量(不含已离退休人员或人员).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呈报表一式三份.第十二条学校拟执行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事(职改)部门申请授予所属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请示一式二份.第四章程序第十四条学校持申报材料向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根据学校上报的材料研究决定是否授予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第十六条经授权组建的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学校只能在核定的学科(专业)范围组建相应系列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仍由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待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上述程序申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成立15—25人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尽量涵盖学校大部分学科,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如果学校教授人数不足时,可选用部分副教授人员,但学校评委会委员中,具有教授职务的人员应占2/3以上.每届评委会任期一般为3年.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取得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不得私自扩大评审范围,用权范围和降低评审条件.凡按规定要报省上评审的学科,应继续报省上评审.由学校评审的人员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评审权使用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教育系列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经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各学校统一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如若发现不能按照上述条件要求严格执行的学校,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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