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定位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90 浏览:15272

初步探析大学生就业协议性质的争议焦点

就业协议是我国中国特色就业市场转型期的产物,从性质上讲,它既不是公法上的协议,也不属于私法上的契约,更不是典型的劳动合同.

国内学术界主要存在一下两种观点:(1)民事合同说.该说认为,从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以及就业协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违反了就业协议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有人认为就业协议只是一份简单的合同,它不是经济合同、行政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形式上笼统的把就业协议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没有从协议的实质内容出发,大学生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以及高校之间签订的用来担保毕业生能够按约定期限报到上班的书面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预定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更不应该用《合同法》的规定来约束大学生违约情形.(2)劳动合同说.该说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两者主题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两者的法律依据也是一致的,所以就业协议应当使用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合理性,很好地把握住就业协议的实质所在,从就业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来说,它与一般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仍然存在不妥之处,因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只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包括了用人单位、大学生与学校三方.

合理定位大学生就业协议性质

笔者认为,将大学生就业协议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比较合理,在将就业协议性质给予合理定位的同时,突出它的特殊性.

1、就业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对就业协议的主体而言,毕业生一方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劳动责任.用人单位一方具备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主要是指企业单位.双方都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就业协议完全是出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协商一致所产生的结果.

(3)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都采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内容基本上与普通劳动合同内容形式一致.

(4)符合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就相对确定.协议的签订是对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

2、就业协议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就业协议主体的特殊性.一般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而就业协议的主体包括用人的单位、毕业生和学校三方.

(2)就业协议是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就业协议,是约定了期限的.用人单位到高校招聘毕业生,其应当知道毕业生要修完大学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和年限,取得毕业资格才能毕业,而这一过程只有等到学生达到规定的时限才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同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作为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之一,也说明取得毕业资格是就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学生达到规定修业年限,取得毕业资格时,即是就业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这是一种附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就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之一.


确定大学生就业协议性质的意义所在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明确定位就业协议的性质,才会保障就业协议存在的原始意义.即使出现了就业协议案件纠纷,无论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都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仲裁或裁判,对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规范我国的劳动力就业市场都有着明显而积极的社会效应.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