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48 浏览:12362

摘 要:环境正义是上世纪60年代后兴起的一个理念,主要是环境保护与环境权利观念的法律化,尤其强调环境领域内不同群体及个体之间的公平正义,将自然环境也纳入到人类的分配中去,以保障生存与发展.由于环境及环境正义的全球性、国际性,亟须国际法予以确认,维护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文章通过探究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应该呈何形态,强调国际法对于维护环境正义的必要性、重要性与可行性,试图找到一些利用国际法来体现和维护环境正义的路径.

关 键 词:国际法;环境正义;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

作者简介:王宇宁,女(1990-),浙江绍兴人,西南交通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2--02

国际正义(包含但不限于国家间正义)作为国际法追求的永恒价值之一,应该全方位予以关注.环境正义作为正义理念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也必然应该受到国际法的重视.根据国际法追求的环境正义价值,国际法规则、原则和理念都应该在环境领域有所体现.

一、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形态

有学者提出“国际环境正义”,指国家间在与国际环境关系相关的收益、成本和决策权威方面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1]也有将国际环境正义界定为世界各国不论其大小强弱在国际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平等的对待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承担不成比例的有害的环境后果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2]这些概念大同小异地强调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环境资源与责任分配上的公平性和差别性.

对于国际环境正义,笔者以为可以再探讨.首先,是否以“国际”作修饰就必须将主体限于国家,也许不然.“国际”意在将空间扩大至全人类的生存环境即全球.例如国际人权主体虽有国家参与,但仍主要以全人类作为权利主体.其次,鉴于环境的全球性和整体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仅将主体限于国家,那作用将是有限的,落实到个体上才能令环境的各个角落都得到关注.当然,这里将国际环境正义解释为国家间正义也有一定道理,强调作为国家主体的环保义务及环境责任公平承担,只是仅作此释义未免显得有些狭隘.为此,笔者不妨将国际法应追求和维护的环境正义称之为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免于阐释时的繁复.

那么,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应该呈现怎样的形态呢?

它首先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因此,基本可以认为其所指并非环境中心主义者们所倡导的带有环境学色彩的环境正义理念,因为它主要是以自然和生物为中心的学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它将自然环境中的各种生物也作为环境正义的主体,赋予了生物以不仅仅是环境保护对象的平等主体身份.但是,法律是人类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而创造的只能调整人类主体间关系的工具,如何能够将整个自然界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生物无法参与法律的制定,它们依靠自然界的规律和法则生存运作,如果人类想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来规范或调整有关自然和生物的关系,那是不科学也是不可行的.故而,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才是人类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得以实现的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价值目标.

其次,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当然应该保护国际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但不仅限于此.环境权作为新一代的人权类型,其特点是明显的:权利主体不限于个人,也包含全人类集体;义务主体在于全人类,但以负有环境责任的国家和组织为主;由于该人权现仍处于发展中阶段,具体权利内容尚未明确,但是已有不少环境权的子权利受到了重点关注和保护,因此得以明晰,例如实体上的日照权、通风权等,以及程序上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等.

根据环境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特性,环境正义的特征和重要性也得以显现:由于自然环境的跨地域性和跨时间性,环境正义自然是对空间和时间的双重全方位关注,由此要求环境正义不仅是同一代人类内部各个国家、集体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正义,而且还要求保证维护代际之间的环境正义,保护环境不仅是为了这一代人,也为了后来的子孙.所以,环境正义不仅包含了国内与国际的环境正义,也包含了代内与代际的环境正义.

再次,由于国际法的局限性,环境正义光靠国际法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因此,不论是否所谓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其实真正的环境正义应不限于国际法的视野,环境正义会必然要求各国国内法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正义的维护.因为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了内国人与外国人、本国与外国之间的环境正义,也包括了当代人与下几代人之间的环境正义.真正要实现环境正义,仅凭国际法是难以做到的,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间的国际关系,虽然个人越来越受到国际法的重视,但是仍然很难做到对人类个体权利的关怀,因此,国内法对环境的保护和正义的追求才能有效达到对个人环境权利的保障.

最后,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体现为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对于人类环境的关注和对全人类生存的关怀.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多起涉及有关国际贸易或者投资等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关系的案例中,国际法规则、原则以及理念等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环境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这一取向愈发明显了,如发生在美国的金鱼案以及海龟案等.国际法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倾向于保护环境、追求环境正义,包括国际仲裁庭成员或者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在内的国际法各界人士也越来越偏向于忠实环保与正义理念,国际案件的裁决结果也越来越有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正义的倾向.以上这些都是对环境正义不懈追求的体现.

二、国际法维护环境正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就是国家,调整的也就是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关系.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中有关国家间的环境关系就需要国际法予以调整.当然,如今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环境正义的追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关环境保护和国际人权的非政府组织是尤其在国际环境领域表现突出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当然也调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处于国际社会中的关系,自然也是间接起到了对于环境正义的维护作用.还有,如前所述,环境由于其空间上跨全球地域性的特点,以及其时间上影响悠久、持久深远的特点,国际法维护环境正义是必须且重要的.因为只有国际法才能够对全球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事物加以调整、规范,而环境保护的时空性要求了国际法对于环境正义维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再有,环境正义的主体包括了全人类,也包括了国家.环境正义不仅是全人类个体间的正义,也是国家间的环境正义.两者可以分别主要体现为环境人权与环境主权之间的平衡.而人权与主权不正是国际法重点保护的对象么.

因此,利用国际法对环境正义予以维护是必要的,也是重要并可行的.

三、运用国际法维护环境正义的路径

环境正义作为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与目标之一,引导着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取向.国际法的规则本身制定与修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法原则与理念,而且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本身也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之一,还有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法判例和学说等在内的其他国际法渊源形式,这些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都必须遵循环境正义这一新型的、独立的价值目标.那么,这些国际法渊源形式应该如何维护环境正义呢.

国际法渊源中的国际条约可以通过各国间对于环境保护的合意签订,这是世界各国对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的关注.相信国家作为其领土内公民的代表,以及为了国家自身的发展,必然会对环境注入更多更长久的关注,尤其是通过国家间国际合作的方式,于是表现为国际条约的生成.如京都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

可以预测的是,国际习惯法也许会成为在未知的将来维护环境正义相当重要的途径之一.由于环境权作为人权其权利群尚未被明确,目前的许多环境权子权利内容可以通过国际习惯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

就像前文所提及的,国际人权法是保护自然环境以及保障全人类环境权利的重要途径,更是维护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的重要方式.那么,通过完善国际人权法中有关环境权的内容,将环境权的子权利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等确定、具象和细节化,落实成为能够真正得以实施的国际法律依据是必要的,也是目前来说较为可行的手段.

同样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和学说等其他国际法渊源也可以以一种缓慢、长期但意义重大的方式对环境正义予以追求和维护.

就目前看来,各类环境保护组织与人权保护组织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巨大作用是应该被用于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方式手段之一.正是由于环境正义在国际法上的不明确性和不统一性,所以相对自由灵活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该能够起到一定有益的作用.

四、总结

总之,环境正义因其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必须被重视,而国际法上的环境正义其实正是我们能够通过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予以保护和达到的正义,所以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采取实际行动来达成这一目标.有了实际目标,价值才能够由应然的、高不可攀的状态转为实然的、有路可循的方向,价值理念融入规则之后才能被遵守并得到真正的实现.

注释:

[1]PaulG.Harris,op1cit.,p125.转引自薄燕:国际环境正义与国际环境机制:问题、理论和个案.欧洲研究.2004年第3期.

[2]薄燕:国际环境正义与国际环境机制:问题、理论和个案.欧洲研究.2004年第3期.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