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820 浏览:96071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我国企业越来越走向国际化,国外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其会计制度扩大了我国企业的视野,并促进了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为此,本文从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制定实施入手,对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 键 词 :资产负债表;会计处理;探析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既考虑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又考虑了具体核算业务的灵活性,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其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取代了原来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新会计准则在核算内容、会计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更加注重了对经营成果的正确衡量,通过规范性会计处理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信息量不足的矛盾.但会计准则制定是相对固定的,而市场经济发展是绝对变动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就要求会计准则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目前,资产负债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虽然比较完善,但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日减值、所得税和重大会计差错上.本文重点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共同商榷.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沿革

1998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财政部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就包括了《企业会计准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该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施行.随着该准则的逐步实施,一方面规范了原股份制企业因跨年度交易或其他事项导致难以进行会计年度界定问题,但另一方面很多股份制企业利用该准则进行了大量的利润调节,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性,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此,2003年4月,财政部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作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准则的严肃性和政策执行的刚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财再次修订,形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2003年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比除了在概念表述上进行了修订,更重要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会计准则.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1.减值会计处理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减值会计处理中应收账款属于典型的类型.资产负债表日后应收账款减值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该类事项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应收账款可能发了减值或损失,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的最佳估计金额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确凿证据能证明事实成立,即该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了减值或损失,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但是如果发现应收账款应该进一步确认减值的,应该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坏账准备金额,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减值的,那么就应该追溯调整坏账准备,转回坏账准备金额,同时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金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减值期间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滞后,那么发生的减值可以在税前扣除了,但是对于所得税的调整要作为当年度调整事项处理,不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

2.资产负偾表日后事项中所得税调整问题

(1)销售退回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现行销售退回对所得税调整事项是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及时性原则.因为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在销售退回日已经发生却不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然而在对本年度纳税进行调整时,税法和会计准则产生了矛盾,税法规定的调整,却无法通过账簿记录反映该项经济业务,造成没有准确的会计依据,需要通过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还原.二是不符合配比原则.由于销售退回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作为报告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费用的调整项目,因调整收益产生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也应列入报告年度,因此在销售退回日进行项目调整时不应漏掉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项目.

(2)改进销售退回所得税处理.改进销售退回所得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解决方法,凡属于本期的费用,无论本期是否支付均列入本期费用,对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即使没有应交所得税的退回,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在报告年度.根据配比原则解决方法,销售退回所涉及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作为报告年度的收入、费用调整项目,由该收入与费用之差产生的所得税费用也应作为报告年度的调整项目.根据及时性原则解决方法,因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在销售退回日已经发生,需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作为本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3.重大会计差错会计处理问题

(1)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在不影响会计利润和所得税的情况下,若产生的重大会计差错既然不影响税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交纳的所得税,无论属于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均无须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即只需对差错本身更正即可.在影响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情况下,若产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影响税前会计利润,也影响应交纳的所得税,且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上都相同.若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若差错更正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2)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产生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不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二是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有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的本质是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做出重新估计.也就是说,只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产生影响,不论金额大小,都应作为调整事项;如果没有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则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因此,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也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它与重大会计差错的区别就是不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差错的性质等.而如果该项重大会计差错是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一般都是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处理的,对于重要的报告年度前期差错要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果是报告年度非重要会计差错调整的是报告年度相关项目的期末数.当然如果该项差错的影响已经在以前年度消失了,那么只需要在报表中披露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