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携手共创和谐社会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162 浏览:84165

【摘 要】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定义、特征、作用、保障范畴以及二者的共性与区别的分析,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补充的途径与措施,从而论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互补,是对社会保障机制的一个完善,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以人为本,和谐社会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家属的生活.社会保险一般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通过社会保险的定义描述我们不难发现其有以下特点:

第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劳动者个人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交费标准以及待遇标准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

第二,社会保险具有非盈利性.由于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性原则,如果追逐利润目标,就等于借助法律强制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谋取利益,就会损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社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原则,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社会保险具有普遍保障性.社会保险是为分散劳动者风险并为劳动者提供帮助而设立,其覆盖范围应该是全体劳动者,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社会保险基金在规定的较大统筹范围内调剂使用,可以发挥长期互济的功能.均衡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并分散了风险.

第五,社会保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性.社会成员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税)是其享有并享受社会保险保障权利的前提条件.

以上社会保险的特点分析告诉我们社会保险的基本作用就是分散风险,即由社会来共同承担劳动者个人遇到劳动风险时的困难,以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除此之外,社会保险通过强有力的货币支付功能还可以发挥其四大作用:

首先,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社会是人字结构的组成,社会要稳定就一定要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是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我们国家地大辽阔,人口众多,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当社会成员遇到这些情况时,社会保险就会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其次,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疾病、伤残、失业等意外事件时,劳动者就会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和生活失去保障.社会保险就是在劳动者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再次,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是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最后,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险本身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对于推动社会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特点告诉我们,社会保险体现最多的是基本保障、社会公平.要建立和谐社会,仅有基本生活保障是不够,还需要有一种能提高生活质量、保障面更广更全的保险作为人生航程中的护航灯,这就需要商业保险发挥其独特作用.

(二)商业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商业保险的阐释告诉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自愿性.商业保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它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自愿缔结.保险公司积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建立了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就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保障.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

第二,盈利性.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予补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是否盈利,是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最重要标志.

第三,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为前提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

第四,保障范围广泛.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止是为社会尽到了劳动贡献的劳动者,对于尚未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一些未参加劳动的人,根据保险合同,只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符合保险条款的投保要求,就可以得到保险这把保护伞的庇护.在保险保障的范围方面,商业保险的荫蔽相对于社会保险更为广泛和全面.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与区别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第一,无论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投保人交费后,在遇到风险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都是为受保群体怎么写作,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

第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要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

第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既然二者可以互相补充,自然二者间的区别是存在的.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一,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政策,属于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属于商业性质,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

第二,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可投保.

第三,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主要属于自愿保险.

第四,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商业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建立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

第五,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

第六,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取决于能提供社会劳动者某种程度基本生活的保障,商业人身保险的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必然具有密切的关系,比较重视个别的公平性,支付保费多的人得到的保险金额自然就高.

第七,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分担,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第八,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商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企业法人.

第九,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商业人身保险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调整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劳动法》及有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商业人身保险调整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及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仅具有其同一性而且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二者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补充

(一)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1.商业保险可以对社会保险网络未覆盖的居民给予保险保障.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其保障范围是很有限的.比如相当一部分非工薪劳动者至今仍被拒之于社会保险大门之外,商业保险可以使社会保险在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惶失措,也能平安度过.比如说在医疗方面,首先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的部分.我国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统筹、企业、个人账户三者相结合,取代了原有的公费和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实行费用封顶政策,封顶线以上部分将由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补充.其次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补充社会保险未保障人群的医疗需求.由于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其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城镇职工,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均未被纳入进来,这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对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

2.商业保险可以对己在社会保险网络覆盖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写商业人身保险的受保人提供高品质的保障.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工资收入之间,保障程度较低.对于那些高薪收入白领阶层想要寻求更高的养老、意外或医疗保障就只有通过购写商业保险来实现,分散个人风险,提高自身生活质量.

(二)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途径

1.大力发展健康保险以缓解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很多效益较好的企业只能依靠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来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因为社会医疗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温家宝总理曾经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逐步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并把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

2.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缓解社会保险压力.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可以说是“未富先老”.退休人员日益增多,征缴率逐日下降,欠费数额增加,断保问题日益严重,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己将近2000亿元.在这种供需失调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缓解社会保险的压力.

3.商业保险应大力支持“三农建设”.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改善农村金融怎么写作”的指导方针,“三农”问题己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商业保险应该大力开拓“三农”保险市场,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保险保障框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4.商业保险应因地制宜、开发适当险种.首先,根据我国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应开发设计出不同保险费率的险种,以满足各类地区和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在特区、沿海、沿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设计高成本、高标准、高保障的保障型险种或生存与保障两全型险种,以开办生存型和普通保障型险种为辅.在一般城镇或经济欠发展地区.可以开办中等保费、中等保额、中等保障的生存型险种和普通保障型的险种为主,以开办高保障型险种和较高成本的生存型险种为辅,并逐步加大承保面,惠及广大社会成员.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可以侧重开办一些农民有支付能力并乐意接受的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的生存型险种或保障型险种,同时适当开办一些中档生存型和保障型险种,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的保险保障需要,填补我国社会保险在农村留下的空间,这也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更好的经营空间.

5.商业保险应细分客户、分类选择.根据客户的职业、生存环境、生活特征的不同,客户群可以细分为工薪阶层、私营企业主、学生和靠务工收入的农民四大部分,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的为其提供保险产品怎么写作.针对工薪阶层,以销售重大疾病和养老保险为主,辅以教育型和分红型产品,针对私营企业主,以销售分红型产品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辅以家庭全国保险保障,针对学生则主推学生平安保险,针对农民以销售重大疾病保险为主,养老保险为辅.

(三)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措施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谓已经唱遍大江南北.在新农合的试点城市中,素有南有江阴北有新乡之称.新乡采用的是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政策制定、筹集资金),由中国人寿承办支付业务(基金管理、支付补助),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怎么写作(门诊治疗、大额住院),“合管办”实施监督(行为监督、政策执行).资金筹集采用的是财政拨款,省、市、县出资,个人拿出一部分共同组成.支付补助报销标准按乡、县、市分别设订比例,另设有报销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还在探索之中,相信以后会有更好的模式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化的速度明显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转为城市或工业用地,出现了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我国现阶段采取有以下三种措施:一是政府主导型.即以政府为主导,采取政府补贴,集体缴纳和个人帐户的方式形成保险基金.二是商业保险参与型.即商业保险公司与失地农民签订保险合同,通常以村为单位投保,保费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三是政府与商业保险结合型.即政府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中拿出一部分直接划拨给保险公司,同时从财政拿出一笔补贴来建立保险基金.

3.农民工保险.为农民工选择提供保障,必须考虑到以下三点:一是通用性.农民工劳动的地域流动性较大,在推出农民工保险险种时,保单的设计及展业、承保、防灾、理赔各个经营环节都要考虑到这种流动性.换言之:如何使推出的农民工保险产品,既能满足农民工在不同地点投保(续保),又能满足在不同地点索赔(补偿与给付)的需要,使之具有很强的通用性,这也是应当慎重考虑.二是季节性(临时性).由于农民工的务工生活表现了较强的季节性或临时性,农民工保险产品应按短期险种进行设计.保险经营管理的具体实务工作也应体现多种灵活性,以便使推出的农民工保险适应农民工进城务工生活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特点.三是经济性.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仍是较低.在研究开发农民工保险产品时,在费率上应当设计为低标准,既要使农民工缴得起保险费,取得一定的保险保障,也要确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偿付能力,使其不至于发生经营亏损.还应注意的是:在险种结构方面,应逐步完善覆盖面,使农民工的各类风险能够得以妥善的化解.

本人认为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民工保险是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展同步,国家应当在政策、税收等方面予以鼓励、扶持,让商业保险公司更多地开办相关农民工保险险种,让农民得到更大更多的保险保障和经济实惠,也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完善.

四、结语

人生犹如一段航程,我们如同行驶在大海上的航船,面对波涛翻滚,漫无边际的海洋,未来不可预测.只要有生命存在就会有风险存在,每一个人在遇到风险时都需要保障,需要寻求这样一种制度与方式,为我们的人生规划并分散风险.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迎来又一个春天,国务院当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要求各保险主体进一步拓宽商业保险经营渠道.这就要求商业保险更多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去,这也是本人这篇论文的出发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多的需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兄弟携手,共同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