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之利

更新时间:2023-1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022 浏览:153362

摘 要格式合同如同现代经济生活的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缺点也不容忽视.

关 键 词格式合同交易安全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4-01

格式合同是19世纪中期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合同实务中格式合同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在生活消费领域存在的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房屋写卖合同、邮政电信怎么写作合同等等.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简化了缔约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当事人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突出特点,常常使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强者滥用其经济优势,在合同中订入有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条款.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都是有利有弊的,格式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就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格式合同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一、格式合同的优点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大量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如今,格式合同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交易工具,格式合同之所以得到如此广泛的应用,是因为其自身有许多优点.

第一、采用格式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可见,格式合同精简了缔约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社会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第二、格式合同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劳务怎么写作的一方当事人或由行政部门负责制成书面形式,其条款一般都明确、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相对固定.因而可以使当事人从这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中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由于合同的条款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也便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基于这两个原因,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一般是有保障的.

第三、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减少诉讼,同时也为仲裁、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方便和明白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从而有利于减少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

第四、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从而促成当事人进行新型的交易.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房屋预售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此时,新型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利用格式合同来确定其内容.

二、格式合同的缺点

虽然格式合同的适用,使整个社会都从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格式合同的应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因为格式合同往往是由交涉能力强的一方预先拟定的,提供方的垄断性经营和制定格式条款的垄断性权利,往往排除了相对方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弱者一方只能“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这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使形式上的缔约地位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与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制约.由于垄断企业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同时,由于格式条款都是提供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尽管从形式上而言,相对方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合同自由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的约束的.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可见,合同自由仅仅是提供格式条款方单方决定合同的自由.

第二、公平原则受到限制.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它在长期的民商事交往中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一种交易习惯,我国的民法、合同法也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合同上的风险应该合理分配.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好的,且拟定方一般又都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保险、铁路、航空运输,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要么不接受,没有协商的余地.于是,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格式合同提供方便常常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制订出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减轻或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加重相对人责任的条款,垄断条款,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条款,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平等原则受到了限制.从理论上讲,进行交易的双方不论经济状况如何,在法律地位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后再订立合同.但在经济地位上占有绝对优势的条款提供方,往往事先拟定好合同,且他们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很少或者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但是,相对方为了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需要,不得不屈从于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如商场中标注的“货物出门,概不负责”,这实际是将自己应负的责任通过格式条款加以免除.因此,格式合同使平等原则受到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可见格式合同如同现代经济生活的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具有的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缺点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