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9 浏览:12152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概念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愈来愈多的新型家庭模式,如单亲家庭、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继父母子女家庭等.在这些特殊的家庭模式下所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生理与心理的伤害,不亚于一般家庭,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豍本文对家庭暴力犯罪略作分析.

关 键 词 家庭 暴力 婚姻 犯罪

作者简介:许晓君,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作了限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一些较为典型的行为方式,但仍然没有厘清“家庭”的范畴以及“暴力”的外延,更没有衔接其与“家庭暴力犯罪”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要科学界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含义,必须弄清以上三个问题.

(一)“家庭暴力犯罪”与“家庭暴力”的关系

“家庭暴力犯罪”与“家庭暴力”是两个看似相近但存在实质差异的概念,前者的内涵相对较窄,而后者的范围较为宽泛,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所有的家庭暴力犯罪都可称之为家庭暴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都是家庭暴力犯罪,只有那些符合刑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家庭暴力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换句话说,“家庭暴力犯罪”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犯罪行为类型,而“家庭暴力”是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本文所探讨的,是刑法层面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家庭”的范畴

笔者认为,对“家庭”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性条件,适当扩大“家庭”的范畴,不再固守于正常的婚姻家庭成员,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还应包括被“视为”家庭成员的成员,如前配偶、同居者、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恋人)等.

(三)“暴力”的外延

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主要针对的是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折磨,但从国际惯例上看,早在1993年,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就已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该宣言第二条将暴力行为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可见,此处的暴力行为包括了身体、心理和性三个方面.再从司法实践中看,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强制儿童、抢劫等案件时有发生.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相对扩充“暴力”的外延,除了传统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还应将性暴力和财产、经济方面的暴力囊括进来.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特定化”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发生于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实施者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且受害者多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人.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上看,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发生于夫妻之间、(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夫、妻与第三者之间,分别约占总数的三成,另有12.5%的案件发生于姻亲关系之间.其中,一半以上受害者是妇女、儿童、老人.

(二)犯罪行为“隐蔽化”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本身发生在家庭生活领域、家庭成员之间,外人一般难以发现,且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掩饰开脱不想给外人知道,即使外人知晓了,一般也会认为是私事而不愿过多地介入.如邓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邓某经常以殴打、水浸等方式对其儿子进行变相体罚,学校老师和邻居虽有所发现,但都没有过问,直至在某次惯常的浴缸浸水体罚中,年仅11岁的儿子被溺死而案发.

(三)犯罪形式“多样化”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者手段残忍,行为各异,有杀人、伤害、、抢劫、遗弃等,且造成的后果严重.从其侵犯的客体上看,侵害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受害家庭成员的生命、身体健康权,近八成案件即是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遗弃等杀亲犯罪,造成11人死亡、9人重伤,还出现了侵害风化、财产等新类型犯罪,如、强制儿童案、重婚案、抢劫案等.

(四)犯罪时间“持续化”

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得不到社会的监督调控,施暴者在家庭中长期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黄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自2010年初,黄某夫妇将8岁的女儿从老家接到自己身边管教,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打骂女儿,7月初又因怀疑女儿偷窃家中钱财而持竹棍殴打,并将其捆绑在铁窗和木梁上,在五个小时内不间断地殴打直至女儿完全失去意识.

(五)案发原因“集中化”

家庭暴力犯罪诱发的原因相对比较集中,多数是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出现第三者、婚外恋,争吵继而相互动手、持械打斗,甚至花钱雇凶报复.如熊某等二人抢劫、故意杀人案,熊某因要求前夫复合遭拒绝,即雇凶回家抢劫前夫财物,挑断脚跟致其昏迷后,还关闭门窗打开煤气罐试图同归于尽.此外,为满足性欲引发的案,因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及金钱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亦事有发生.

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困境


(一)取证难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很大的隐秘性,通常发生在家庭中,没有证人或只有子女、父母及亲属在场,而子女、父母及亲属因与施暴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司法机关取证时,他们往往拒绝为受害者作证;其他人如邻居、同事、朋友等,大都不知暴力实施的细节,即使知晓,也碍于“劝和不劝离”的情面而不愿配合.公诉案件取证难,自诉案件取证更难.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弱势群体,仅凭其个人力量根本就无法搜集到证据,在其对刑事诉求举证困难时,法律却没有为其设置申请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途径,导致大量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处罚.

(二)定性难

我国现行的刑法条文中尚无专门的家庭暴力罪,也没有特别的条款定义家庭暴力犯罪,此类犯罪主要参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强制妇女、儿童罪、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等相关罪名来定罪量刑.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上述罪名尚能覆盖,但对于、遗弃家庭成员致使轻伤等暴力犯罪却得不到刑法的规制.、遗弃均要求情节恶劣或造成重伤、死亡后果才构成犯罪,然而,何为“情节恶劣”,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对其犯罪情节及证据标准亦把握不一,导致难以将此类行为入罪.

(三)处理难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等家庭暴力行为,刑法将其纳入“告诉才处理”的范畴.换句话说,如果受害者不向法院提出控告,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干预,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在“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下,司法机关无法主动介入,被害人不知道提出控告,或忍气吞声不愿意提出告诉,或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最终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近期媒体广为关注的邢羽童受虐案,7岁的小女孩饿成皮包骨,被迫跳楼觅食,疑是长期遭其父亲、继母所致.该事件一经,以朴实的价值评判标准,大众一致将矛头指向邢父及其继母,无奈邢羽童的亲生母亲表示不追究,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介入,进而引发诸多争议,司法机关陷入尴尬境地.

四、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对策

一是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三大阵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预防家庭暴力的事件的发生.如,基层妇联组织深入社区组织家庭开展插花、歌咏等活动,倡导新型的家庭道德,营造家庭和睦团结的良好氛围;团委联合教育部门,在学校中以图片展示、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家庭道德融入德育课程中,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二是建立健全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各种帮助.如,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避难的场所,为其提供物质上、心理上、精神上的帮助;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让经济困难的弱势受害者可借助法律援助机构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是在司法诉讼环节中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对施暴者量刑时,除认定相应的损害后果,还应考虑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及发生的频率等情节,对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的家庭暴力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因被害人过错,如长期受虐或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则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个案,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予以追踪报道,或借助公益广告,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家庭弱势群体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