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60 浏览:117926

[提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愈来愈显示出它的重要性.本文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户籍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确定待遇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一、引言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从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到集体、外资、私企的所有员工,农民工的利益得到较多的维护.根据《2011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8,478万人,比2010年底增加1,633万人.2011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65万人,比2010年增加13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3亿元,支出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8.7%和42.7%.201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4亿元.然而,在农民工工伤保险迅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农民工从事的主要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工作,大都在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制衣制鞋业等行业工作,这类农民工占整个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行业分布的41.5%,而这些行业正是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可以看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1、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较低.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已达到了1.4亿人之多,其中每3个产业工人就有两个来自农村.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而在这些行业中,有91.6%的工伤者是农民工.农民工从农业生产转向了工业生产,从农村转向了城市,在获得更高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更高的职业风险.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或者得了严重的职业病,不仅赚得的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而且还可能丧失日后劳动和获得收入的能力.因此,从保障城市农民工最基本权益――劳动权考虑,应该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政府也认识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是,事实却不尽如人意,许多地区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执行不力.根据《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6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537万人,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只有18%.只有极个别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相对较高,除此之外,各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都比较低.

2、农民工面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农民工大多在工伤频发的行业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加之自身条件所限,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在为我国城市建设乃至现代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其中一部分人员的健康甚至生命正在遭受着职业病的危害.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有害厂矿约50万个,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近2,500万人,而且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根据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对全国部分省份的不完全统计,发生各类职业病5,247例,其中尘肺3,380例,慢性职业中毒565例,急性职业中毒494例,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在职业病诊断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为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拒绝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正当的诊断要求,许多农民工由于经常变换工作单位、地点,找不到用人单位主体承担责任.

3、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较难.农民工大部分都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遭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要求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时,他们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农民工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人数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但是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被非法包工队所雇用的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难上加难.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目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的制度性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最终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由于传统的户籍制度管理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挂钩,在户口制度载体上附加了各种利益关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制约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进行的越顺利、越彻底,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广的阻力相对就越小;反之,户籍制度改革缓慢、不彻底,也必然制约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施行.改革主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改变户籍管理机关;第二,改变户籍管理方式;第三,改革户籍迁移制度.

2、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虽然我国已经于2003年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我国工伤保险的执行,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仍显示出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不足.因此,我国在不断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应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建立起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从而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总的立法原则下,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水平和社会保障发展程度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地方法规.同时,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的配套处罚措施的规定较为欠缺.政府应该加强对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惩罚力度的制定,使企业在违法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从实际实施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地方,往往都有系统配套的严厉处罚措施.


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法律法规已经规范了的,也是一个企业起码应该遵守的法定义务.对于不参保或少缴费的企业,不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企业的违规成本就大大提高了,企业主就会做出理性的选择――自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可以在准入机制上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要求只有为雇佣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才能发放给其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否则不允许其合法营业.

4、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三者的有机结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只有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健全发展.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就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尤其是把工伤预防看作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同业公会每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德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占8%,用于职业康复的费用占27%.从德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费用所占的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就可以看出德国对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重视程度.正是德国在发展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注重三者的有机结合,才使得德国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低,从而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朝晖.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10.4.

[2]聂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缺陷及其完善[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8.4.

[3]唐海峰.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9.4.

[4]许要柱.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9.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