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趋势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056 浏览:56738

摘 要:在法学的全部内容当中,行政法学属于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其不仅具备科学的理论体系,同时还具备不会变动的研究对象,研究的重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行政法律的关系、理论内容、规范性、意识以及可行性.面对新形势的形成,我国当前的行政法学发展情况存在很多缺陷.新形势状态下的发展趋势是:建立健全新颖的行政强制权力模式;坚持增加研究“实用性”的力度.

关 键 词:行政法学;内涵;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098-02

在法学所有学科中,行政法学属于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其不仅具备齐全的理论体系以及研究对象,同时还以与其相关的理论内容、关系、规范性、可行性以及意识为主要的研究内容.受其研究对象造成的影响,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文精神的支配,具备与其相关的分析功能,并且需要承担行政法律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学每个阶段所包含的内涵

(一)起始阶段

此阶段的开始时间为20世纪80年代初,结束时间为20世纪80年代末,属于我国行政法学产生的阶段.“”时期,我国的法律以及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坏,但是国家根据后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重新提出构建新型集中制的要求,主要以对国家行政进行有效的管理为重点内容,开展了规范性很强的立法[1].在此背景下,我国产生了以行政立法理论为重要内容的探究,可是因为国家的行政法基础不是很强,再受到来自苏联相关内容的影响,造成起始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没有形成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内容,大部分以苏联的行政法学为原体,最终造成行政法学没有多大的实用性,只是一个空壳,同时还忽略对行政法学开展最根据的内容阐述.

根据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可以知道,其体系主要以法制监督与法制保障为重点内容,而行政救济理论这些内容却遭到了完全的漠视,法律和管理之间维持的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从另外一层意思来说,法律属于行政以及管理的方式,而行政与管理是法律的起始点以及终点所在.此观念一直衍生到90年代,并且发挥着绝对的统治作用,造成即使构建完整的行政法,但是依旧不可以从根本上将我国过去的法律文化显示出来,最终造成行政学不断取代行政法学,并且范围越来越大.


(二)初步发展阶段

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此阶段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其时间范围为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在这个阶段,我国的人民不断认识到人权的重要作用,所以,国家制定且实施了《行政诉讼法》,该法律的颁布具有很大的意义,其代表着我国的行政法成功踏出比较重要的一步,并且行政诉讼制度具备独立性以及普遍性的同时,行政法的功能与性质开展了新颖的组建,从而行政法一方面可以对人们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还能够对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约束的作用,最后形成可以对行政行为开展有效约束的效果,同时成立比较齐全的控权机制.

自从政诉讼制度出现极大的改变后,对行政法学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其出现了具有转折性的发展,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影响和行政法学有关的根本问题与基本领域研究,使其进一步明朗,从另外一层意思来说,也就是对基本原理开展比较全面的归纳,同时以其作为基础的前提下联系国家政治改革成效以及经济改革的具体情况,并且吸收发达国家相关的模式优势与成功例子,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法学具备本土的特色,最终达到公民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执法权和程序权相互抗衡,以及权力和权力之间不断制衡的效果.二是对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有关的研究产生影响,使其出现很大的变化[2].由于研究旨在确保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得到合理的建立.虽然上述的学说具有不少的限制,可是因为在我国相关的研究内容中不断结合本土人文精神,由此在吸收外国行政法学时形成“去其糟粕,吸其精华”的效果,进而使行政法学的原理与概念重新被定义,尽管此理论褒贬不一,仍可以起到供人们在思想与行为两方面新颖方式的效果,进而为推动行政法学具备科学化特点提供帮助.从这个阶段开始,我国行政法学原有的强烈行政学色彩被完全消除,并且产生新型且与我国国情符合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此阶段的行政法学依旧存在问题,由于行政法本质问题仍然存在,从而造成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不是很完整,上述取得的成果,可以代表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此阶段出现并得到发展.

(三)产生基本理论体系阶段

此阶段的起始时间为20世纪90年代中,结束时间为20世纪末,在此阶段,我国的行政法学出现了比较全面且程度较深的发展,同时最终产生了完整的基本理论体系.

从理论研究领域来说,部门法学开展的研究工作可以划分为:原理、规范、哲学以及应用这4个方面的研究.截至当前,我国行政法学在规范、应用以及原理三个方面获得可喜的成绩,可在哲学方面至今还没有突破.我国法学界研究之所以存在规范性低的现象,主要受到行政法学理论根基不强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地位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成立新颖的行政法律系统的哲学内容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使人们充分认识行政,最终保证我国经济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中.到20世纪90年代,行政法学出现了极大改变,其已经转变成为以人文精神为基本理念内容的理论体系,并且其实用性很强,属于一种比较科学的体系结构,同时还进行程度较深的哲理思辨,而政府救济理论以及监督行政理论均得了有效的改进,最终形成了关键内容以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理论体系.

二、我国行政法学现状

(一)知情权重视度上升

我国公民拥有的权利当中,知情权属于最基本的一种,其目的在于达到人身自由.如果公民缺乏知情权,就不可以对政府进行“监督”与“管理”.但是在具体内容中,知情权还具有知情政府信息的作用,且该作用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其并不是指公民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懂得知情权的内容[3].同时,我国在确立公民政治权利时,程序不仅严谨且非常复杂,并且相关的司法救济范围很小.根据这种现象,通过相关专家们的指导,知情权应该转变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二)政府政治责任不明确

政府必须全力承担起与其相关的政治责任,若其决策以及判断不正确,可以对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尽管只是存在违法的可能性,法律责任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可政治责任是其无法逃避的,应该全力承担.政治官员属于政治责任主要的承担者,其可信度在承担政治责任时会受到影响,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其很有必要受到党和上级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但是我国目前的政治责任已经出现很大的改变,其已成为“问责制”的追究以及承担制度.法制政府的构建离不开政府责任法制化提供的帮助,但是相关部门却很容易忽视法律责任,进而造成责任政府很难达到依法行政的效果,最后导致法治社会的发展被扰乱的现象.

(三)与地方不和谐

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与地方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为:起到领导作用,然后根据职权,再合理对两者的国家机构开展划分,在最大的范围上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国家每个区域的行政机关均需要在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把与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详细划分出来;地方政府需要按时述职给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并且需要无条件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可是在我国当前想要把两者之间的基本准则具体贯彻执行,面临的困难很多[4].部分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与国务院组织法不可以联系在一起,分别为独立的个体,两者之间的联系仅仅依靠各自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地位来维持,而两者之间的关系却缺乏相关的明文规定.从另外一层意思来说,我国没有制定明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造成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调整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形成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三、行政法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建立健全新颖的行政强制权力模式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难以分开的情况,和行政法学相应的范围需要建立健全新颖的行政强制权力模式.按照具体的研究可以知道,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充分行使强制执行权,并且只凭借个人意识以及自律开展监管,给社会与人们会构成很大的危害,如果产生了违法行为,补救将面临重重困难.另外,行政强制权难以分开在很大的范围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存在非常大的冲突,站在客观的角度看,行政机关想要具备怎么写作职能,其不仅需要尽最大的努力防止产生强制色彩,同时还需要科学地对其拥有的行政强制权进行分配.所以,政法学理论界必须全面建立健全全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不断重视成立司法本位模式,同时对司法进行合理的改革.

(二)坚持增加研究“实用性”的力度

一是加大建立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力度.在我国,公民因为缺乏相关的认识,由此其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所以,国家必须不断开展行政法教育以及宣传,使够公民可以充分认识行政法的内容.二是建立健全实用性强的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那么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保证政府机关贯彻实施行政法得到严谨的监督与管理.但是因为行政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需要其懂得相关的司法知识,并且还应该掌握大量有关的行政管理知识[6].所以,国家应该对一般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训练,提高其具备的行政审判能力,并且在我国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上增加大量的行政法知识;另外,国家还需要用最少的时间成立且完善可以自主进行审判以及调查的行政法院.

综上所述,我国的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里均具有各自特色的内涵.随着新形势的到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出现了新的挑战,其发展趋势必须会产生一个新局面,给我国公民提供确切的法律保障,进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