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需多层次

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876 浏览:43580

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3.5%;扣除因素实际增长10.7%,比上年回落0.7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根本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从我国自然灾害的损失率上看,粮食、经济作物和大牲畜的平均损失率分别为6.5%、6%和10%.如果按照这样的损失率来收取保费,费率之高是农民难以承受的.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保险公司的盈亏临界点,做得多就亏得多,因而风险集中的农业也就很难刺激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国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和2009年进行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各异,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

我国农民不易,保障他们的经济成果免受意外损失,是各相关政策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协力建设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保险公司风险.一是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二是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组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三是政府应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协议,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躯壳”,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作者单位:人民银行甘南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