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85 浏览:20016

摘 要董事责任保险(又称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盛行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近两年才被引入我国.本文主要探究狭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 键 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董事责任保险(又称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盛行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近两年才被引入我国.2002年1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不当行为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司补偿保险合同.豍本文主要探究狭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

从保险法律关系来看,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是指具有从事财产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如果公司董事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则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应为公司董事.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董事为了化解有可能遭遇的责任风险,分散责任损失,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来获得保险保障,应无异议.依据职业责任保险相关理论的规定,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与保险人签订.董事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因此,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也应由被保险董事所在的公司与保险人订立,这也没有异议.不过在董事责任保险的实践中,对于保险费能否由公司支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保险董事所在的公司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保险董事个人支付.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由公司支付保险费是否违反董事利益相反交易的规则.利益相反交易原则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违反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谋取个人利益,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豎

有人认为,从法律上的利益相反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反对象行为来看,董事责任保险是为了董事利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为了签这一保险,董事与公司之间达成一个意向,而这一意向的达成就可以看做是董事的自我交易行为.有人认为,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来看,公司将董事作为保险人来缔结保险合同,当然也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费用.我认为,违反利益相反原则的前提是,董事的自我交易行为使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支付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表面上看是公司利益受损(损失保险费金额).细分析一下,当董事在经营决策过程因为过失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个人的财产时有限的无法弥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而此时损失最大的是公司.若公司购写董事责任保险来分散责任损失,对公司来说是受益的,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再者,由公司支付少额的保险费,可以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董事人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放心的去为公司最大利益积极行为,不用害怕因为判断失误、市场形势的变化等正常的商业风险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如果没有董事责任保险,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会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以防范风险的发生,最终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我认为由公司公司支付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并没有违反利益相反交易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管理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写责任保险等”.可见,我国法律允许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写董事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可以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但是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董事购写董事责任保险,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我认为,董事责任作为完善董事责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言同样具有必要性.本质上看,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推知,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非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写董事责任保险的行为,那么非上市公司就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为了公司的利益,替其董事购写该保险产品,并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当然,在公司没有给公司董事购写董事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为了分散自己的职业风险,公司董事也可以自行购写董事责任保险.此时,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董事本人.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分散董事责任的新兴的法律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其当事人应该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董事、公司).通过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作者: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注释:

豍孙宏涛:《购写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主体:公司作为投保人之正当性解读》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年6月

豎刘莎;《董事责任保险研究》大连海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