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66 浏览:1944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

摘 要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主要原则,统率着民商法的所有条款.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 键 词民商法 诚实信用 法律

社会信用体系属于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行为,改变一国的市场经济中比较原始的支付手段,让信用市场逐步的走向新的交易方式,这种以市场为主题的新的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健康.民商法就是为了保障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进行,同时在信用体系上还有一个良好商业环境,这样才可以在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关系,也就是说,二者的统一是一个长远的目标,民商法确立的信用制度可以让基本价值的取向有一个良好、安全的交易.

一、民商法的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在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在法律体系上还处在一个比较核心的地位,所以它本身具有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有秩序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它应该所起的作用.当进入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我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就存在一种互相拖欠资金的坏现象,这样使得我国大部分的企业都出现了债务的拖欠现象,使得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在信用体系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的贬值,因此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出现了信用危机,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是志在必得的.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

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以来,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有如下四种观点:

(一)语义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

(二)一般条款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三)立法者意志说

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三、诚实守信破坏现状分析

首先,社会信用在经济领域破坏严重.目前,企业的经济欺诈,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另外,检测冒伪劣商品充斥着市场,以次充好、以检测充真、坑蒙拐骗等行为屡禁不止.信用缺失使一部分企业在短期内获利,但是从长期来看它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贻害无穷.

其次,在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和执行难等问题.另外,在诉讼中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比如,律师因贪图个人利益而恶意诉讼,任意编造事实,出示和制造伪证,在上诉中提出与一审相反的证据,等等.

四、建立中国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与司法的国际化

颁行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制成熟的标志.目前,我国迫切地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运行,而民法典对于保障社会信用有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如果没有民法典的规范,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就缺少了运行的主干.只有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才能约束各种经济行为,才能从制度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在司法上逐步向判例过渡,在立法中明确判例的地位.参照国外立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加强市场主体

公司的信用建设从法律角度讲,信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诚实无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信用短缺的时代,重构社会信用体系之时,我们不得不对公司信用的保护予以极大的注意.改善公司的“人”的因素的治理将会有效地防范公司的失信行为,提高公司的信用.各项有关对公司治理完善的法律规制都应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另外,坚持采用法定资本制.同时兼采资产信用,“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共同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

(三)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信用法律时,第一原则是要尊重个体的权利,尤其是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要界定清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收集、使用相关信息才是符合宪法.同时,个人信用资料的传播应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而不是向社会公开或随意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信用报告只能提供给:与信用交易有关的人,为雇佣目的,承保,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等.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选择交易对方的客观判断依据,并且不守信用者寸步难行.

五、结束语

信用是人类文明的果实,是现代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交换双方以信用为守约条件,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信用更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对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民商法需要调整信用问题,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纳入法律的框架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