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文献综述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604 浏览:144714

[摘 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满足我国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在眉睫.其中资金筹集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心内容和前提,也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梳理了一些学者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其中主要包括对现行资金筹集模式筹资主体的筹资能力、各方筹资比例以及一些学者提出的创新模式的探讨.最后本文对这些文献进行简单的评述,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方向.

[关 键 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筹资模式 文献综述

2009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凡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可领取普惠式国家基础养老金.新农保确立了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确立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新农保明确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使农民的养老金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主体的筹资能力

新农保的三个筹资来源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因此对新农保筹资主体的筹资能力的考察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即国家财政补贴能力、集体补助能力和农民的缴费能力.

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收入大幅提高的背景下,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我国各缴费主体的缴费能力,认为我国目前推行的筹资模式是可行的.穆怀中(2011)对现行新农保政策进行模拟和预测相关系数,对2010-2020年新农保的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的缴费负担水平进行测算,得出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负担水平较低,在其负担能力范围之内,现行的农民缴费水平被大多数农民所接受.李珍(2010)基于建立普惠式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研究了普惠式的各省市静态分和地方财务支出情况,认为农村普惠式养老金的财务负担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刘昌平(2010)通过现收现付制财政补贴平衡模型的构建研究了新农保财政补贴机制的可行性.薛惠元、张德明 (2010)通过测算个人缴费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和财政的新农保的补助数额,认为全国大部分农民可以承担起个人缴费,财政也有能力承担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张为民(2010)运用保险精算原理测算出新农保保费负担,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农民的投保能力和政府的经济支持能力,认为只要制度合理,这部分支出农民个人和政府是有能力承担的.李艳荣(2009)以浙江省为案例对新农保的政府财政补贴及其产生的效应进行了研究,得出政府在公共财政内的适度补贴对农民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有极大的提高.

但是许多学者也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在现行筹资模式下,农民在新农保的缴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我国绝大部分的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基本上不可能拿出补助.只有少数发达地村的村集体能够提供缴费补助,因此,政府的公共财政应该承担起更重要的筹资责任.但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又比较重.同时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实力较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政府财力弱,农村人口又比较多,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在提供新农保资金支持时产生了困难.邓大松、薛惠元(2010)分析了个人、集体、和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认为大多数农民有缴费能力,集体可补可不补,不差钱,但是地方财政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财政很困难.因此他们提出可以通过加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补贴以及合理测算省市县补贴的方法.财政可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的新农保缴费补贴予以分担,分担标准为 10 元/人·年,也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筹资比例

新农保三方筹资的要求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具体实施中许多学者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于是对三方各自的费用负担进行了测算探讨.黄晗(2011)运用个人账户的精算平衡式,并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数额,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进行测算.得出,个人缴费应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达不到的部分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而且我国目前的财政补贴标准远远低于所测出的数额.针对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缺乏监督、集体补助资金缺位、参保比例和筹资水平低等问题,宋明岷(2011)认为应当设立动态可调的新农保养老金替代率基准,采用缴费基数属地化的比例制缴费方式.李强(2007)通过判断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集体经济实力以及国家财力等状况,认为各渠道所负担的较为合理的筹资比例应该是:农民个人占30%-40%,政府占50%-60%,集体占5%-10%为宜.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支持比例可适度提高.石宏伟(2006)认为具体的缴费比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负担,但最多1/3的份额由农民自己承担.袁志刚(2009)基于异质性个体需求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讨论了养老保险的适度规模,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当养老保险水平可供选择时大部分人具有参保意愿.


三、新农保的创新筹资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是与我国当前实行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相联系的.针对现行新农保制度的不足及我国实际的特点,许多学者提出了创新的筹资模式.如采取一次性趸缴模式、分期定额缴纳模式,农村资产抵押融资模式,或个人不缴纳、年老后进行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的模式等,以不断提高农民的参保率.吴航、窦尔翔(2009)提出新农保筹资机制应由“基础账户”、“机动账户”和“调整账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他们主张的三个账户由国家统一设立,其中个人、集体和国家的缴费水平将影响这三个账户的充实程度.这种以个人账户体制为载体、融资机制为核心、政府兜底的筹资机制确保了制度的强制建立.同时基于现行新农保推行中存在的筹资困难及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压力.许多学者提出了实行现收现付制的资金筹集模式.孙志华(2009)认为普惠制、积累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都不理想,其最优选择是采用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的名义账户.鲁全(2011)对现行新农保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七大主要矛盾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新农保制度的整体定位与内部结构有制度性缺陷.结合我国农民集体的实际特征和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提出为了实现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将制度风险降到最低,可以建立统账结合、名义账户、现收现付式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该坚持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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