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亟须机制环境层面双向入手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60 浏览:16347

自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技术、政策及制度层面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和组合不足,成为阻碍其全面深入展开的主要问题.

绿色保险工作仍存在不足

风险评估工作尚未展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测评需要获取环境风险信息,包括所在地环境状况信息、行业及企业环境技术信息、环境行政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等等.但保险公司在现实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获取以上信息,而且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不能反映真实的环境风险状况.不真实的费率水平,就不能保证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利益,从基础上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长期运行.

参保面窄小,大数法则基础缺失.从全国部分试点省市情况来看,重点问题在于以下方面:一是在实验面的选取上,参与试点的企业数量太少,违背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二是投保企业的选取上,参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直接威胁保险公司的利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难以长久开展.

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企业参保无制度约束.一是未形成法律法规的配套体系.二是责任追究制度要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方式,采取多种方式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三是缺乏具体操作规范,致使现阶段全方位开展绿色保险的依据不足.

相关政策支持尚欠力度.目前部分试点省市虽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但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缺乏税收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


环境损害赔偿运行机制不健全.如第三方评估付费机制的设计.保险公司是付费的主体,以双方协商方式确定.此方式的实质是保险公司控制整个付费的关键.给与不给、给高给低决定权操控在保险公司手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利益机制控制评估机构,评估公司在利益导向的决定下,最终评估结果的趋向可想而知.

专业水平低,不少保险公司缺乏绿色保险创新能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风险的测评、费率的制定、现场证据的采集、损失程度的评估等各技术环节的要求较高,绿色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创新能力弱,在产品推广、营销以及后续理赔怎么写作方面均需依靠总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这些都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

从技术层面进行改革

应加大参保面,提高企业参与度.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如果选择一个区市进行试点,相对来说不能满足风险的大量性和同质性前提.因此,至少应考虑在一省范围内或某一行业中进行试点.

建立行业环境风险测定标准.标准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前提与基础,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

建立环境风险信息交换平台.可由保监会牵头与环保部共同建立“环境风险数据库”,收集包括环境违法类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类信息、企业取得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重点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等.同时,建立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网络数据库平台,建立、健全各级信息管理的有关制度,完善信息收集、审核、上报、发布等相关环节的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应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范本的开发.建议由保监会牵头联合环保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认定方式、赔偿标准的认定等,以范本的方式提供给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能在此范本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确保人民利益的实现.

从运行机制层面进行改革

环保系统运行机制的改革.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把绿色保险纳入环保监管体系.把污染企业是否已经投保作为审核换发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和污染资金、环保项目安排、环保评估评先等方面的参考因素.

保险系统运行机制的改革.一是核算机制.建立独立承保、赔付统计系统.二是保费运行机制.其中费率的确定是难点中的难点.由于我们要建立公开核算的独立系统,因此根据费率厘定的弹性原则,可实行“暂定费率,当年上下浮动”的结算办法.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可调节的保险合同.

第三方介入机制的改革.建议对第三方的聘用机制和付费机制进行改革.聘用机制改革是指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的参与各方都享有聘请独立第三方的权利,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其中要以受益人为主,以确保第三方不为利益驱使,保证其第三方独立的立场.

改善宏观发展环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合监管框架的建立.建议国家环保部与保监会建立联合机构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和协调任务,负责监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环境风险标准、环境风险损失补偿标准等建设,负责监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法、合规、有序地展开.

政府主导推动,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立法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

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机制.要建立绿色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对承保公司实行免征相应业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机制,增强经济补偿能力,形成完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管理机制,从今后开征的环境税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绿色保险.(摘自2010年4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