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调查与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39 浏览:14262

(续上期)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参保情况值得特别关注.我们走访到的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类是曾在外多次打工,然后回乡村的就业不稳定的人员,他们打工时可以参加职保,但由于是农村户籍,回乡后很多地方就不能参加职保.另一类多数是县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上,一般难以打工,只能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负担过重,湖北远安县城里有7000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主要是这类下岗失业人员.还有一种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实际上在单位工作,但是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没有给交保险,这种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比重很大,包括原来有养老保险和没有养老保险的人.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只要身体允许、家庭允许,都在单位打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因此,灵活就业的比重是很高的.相对同等水平的雇佣就业,自主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高、风险也大,而打零工的则收入低.受访居民反映,年龄大的,打工没人要了,小企业工资低且没保障,年龄大的找工作难、稳定就业难.


受访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合伙经营美容店的,有在物业打工的,有当社区协理员的,有帮夜市摊主串烤串的,有照顾家庭做家务兼打零工的,有在工地上做小工的,有发挥业余爱好如卖字画赚外快的,有看门的,有拉人力三轮车的,有做木工的,有做保洁的等在很多地方,一旦失业,要实现正规再就业非常困难.很多年龄较大的人实际上成为政府政策帮扶对象,如公益岗位等,然后等待退休安置.

访谈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几种情况:以前有过正规就业经历的,一般坚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也有断保的;而没有职保参保经历、没有职保参保资格或经济能力弱的人则参加了居保;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参加任何类型的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费标准高、缴费基数增长幅度大,使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职保,中断参保,想参加居保,但还没有办法转;二是大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职保,只能参加居保;三是省外打工回来的农民工因为是农民身份,不能参加职保,如果进居保,待遇太低,最终导致退保;四是现在我国有较大比例的人员是异地灵活就业,如果经营顺利,他们会继续在流入地就业,一旦生病或其他不顺,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回到原籍,因此,迫切需要打通医保等各项社会保险,如在流入地参加了职保,需要转为流出地的居保.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反映的最主要问题还是居保和职保两项制度不衔接的问题.

(一)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同

居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统一为60岁,但职保女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50岁,藏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更早.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同引起群体之间的攀比,参加居保的受访居民希望能更早地领取养老金.同时,很多参加职保、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都期盼着尽早领到养老金,因为他们再就业困难、收入低,领到养老金是他们改善生活的主要途径.

一方面,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宜提前;另一方面,确实有大批就业困难群体等待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延迟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将使他们退休前的生活异常困难,也增加就业扶持的难度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

(二)养老金待遇等方面的不同

受访居民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是职保和居保待遇差的问题.职保的养老金可以是居保养老金的10倍甚至更多,因此,很多居民都希望能参加职保,更多的居民希望将居保养老金提高到每月200—300元的水平.

受访居民反映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养老金调整机制的问题.职保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水平每年都在调整,物价一直在涨,工资也一直在涨,而居保和失地农民养老金却一致没有调整,没有一种动态调整机制.

受访居民反映的待遇差问题还有丧葬费的问题.居保没有丧葬费安排,但职保有,失地农民保险也有,江苏大丰失地农民的丧葬费为一次性2000元.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

受访居民反映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制度内和各项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互转换衔接问题,特别是异地不同险种之间的转换接续问题.

一是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后,如果不继续在企业打工,由于是农村户口,有的地方规定不能参加职保,也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是农民工在外打工,有一半人参加了职保,要转回原籍,只转个人账户,统筹部分不转,当地财政支付压力增大、个人待遇下降,转不回来,所以很多人就退保了;而且多处打工,可能有多个城保账户,各地的衔接政策不同,他们回来怎么办仍然是个问题.

三是一些下岗职工、私企打工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职保,但缴费困难,尚无法转入居保.

四是完全失地纳入职保,部分失地参保的政策也需要明确.还有的村干部考上了公务员,也存在保险接续转换的问题.

此外,也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即在外打工的人既参加了职保,也参加了居保;年轻人在工作之前参加了居保,工作后职保没有筛选机制,又参加了职保;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也参加了居保.

四、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思考

2012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数量接近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4.3%.我国老年人口在未来的40年间将持续快速增长,预计在2050—2055年达到峰值5亿人上下,占到总人口的1/3左右.即使以后的人口老龄化速度会有所放慢,但总的趋势是2100年时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给几亿老年人提供基本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应根据国力的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实现老有所养.

(一)指导思想

养老保险是保障公民养老权益的制度安排,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即实际待遇水平可以有差异,但基本制度要素必须一致;不管是哪个制度,都是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涉及公民权益的事项应统一考虑安排,不能各自为政;同时要协调好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制度的关系.确保将居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总体思路

1.明晰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鉴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状况,我国总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应该是:国家基础保障+单位补充保障+个人家庭保障+商业保障.这样就可以将各项保险统一起来,实现制度公平.居民由于没有单位,保障水平可以低于职工.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应鼓励家庭早参保、高投保、长投保,鼓励有能力的子女尽早为老人购写养老保险.

2.通过制度设计,贯通居保和职保.如保持居保缴费档次下限不变,同时提高居保缴费档次上限,与职保不同缴费档次衔接;加强基金投资运营,做到基金保值增值;尽快出台居保和职保的转移接续办法等,使城乡居民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顺畅、连续地选择参保.

3.统一各项制度的基本要素.按照物价水平变动等统一原则,对职保、居保、失地农民保险待遇每年按统一原则进行统一调整,因为都是生活在同样条件下的公民,不应因为制度原因导致待遇差.

4.将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居民纳入职保统筹考虑.我国城镇化速度将会加快,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提高,只有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才能提高农民收入.农民打工时被要求参加职保,回乡后也应允许不受户口和工作限制参加职保.他们实际上是未来的城镇就业群体.可以根据居民的劳动性质决定参保类型,而不是根据户口性质.

5.更好地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在保持福利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应增强居保的保险功能,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财政按人头补、不按缴费补,并且只能低标准补.应强化居民缴费投保.对非规模经营的纯农户必须有补贴和帮扶,促进其参加居保待遇的提高.

(三)具体建议

1.审慎延迟退休年龄,在先行试点弹性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再制定延迟退休年龄的具体政策.鉴于城乡居民中灵活就业的比重高、高质量就业比重低,如果急于宣传延迟退休年龄,会遭致较强的反对声音,必须要循序渐进,在推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前,必须制定好配套的就业等政策.

2.取消居保多缴多补的政策.各地为了激励大家参保缴费,制定了多缴多补的政策,在制度执行中,这一激励政策一定程度上已经变为阻碍性政策,很多人本来愿意多交,但地方工作人员只宣传低档次,导致一些参保人员不知道可以选择不同档次参保缴费;一些人把参保缴费当作政府的事,政府不多补就选择低档次缴费.公共财政应体现公平,政府不应嫌贫爱富,应一视同仁,不论缴费档次,统一入口补贴标准,选择什么档次缴费是个人的事,不应多缴多补.但可以将多缴多补的补贴转到出口,作为动态调整系数,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居保养老金建议由三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贴.

3.提高居保的缴费档次和养老金水平.人们主要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缴费的档次,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形成缴费档次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居保缴费档次上限提高到至少职保的缴费水平,应该允许趸交.根据职保养老金调整的原则,补齐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欠账,并形成每年正常的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

4.贯通职保和居保.放开参加职保的户籍、年龄限制,按照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前瞻性地将未来的非农劳动力纳入职保,实现公平待遇.尽快完善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接续、职保和居保的转移接续办法.对于异地参保的,可以考虑在参保地领取待遇,而不必转来转去.

5.加强居保基层工作.人们不选较高缴费档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觉得基础养老金太少,缴得再多也无法养老;二是对政策不放心,担心有变损失严重;三是刚开始很多人认为选了一个缴费档次就不能变了,所以都选择低档次;四是经济条件有限.为此,要特别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落实能力,通过垂直业务培训等方式,使直接与城乡居民打交道的村级和社区工作人员切实掌握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注释: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两项制度.

(作者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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