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我国巨灾保险的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818 浏览:105292

2004年12月26日印尼北部苏门答腊岛亚齐省海域发生里氏8.9级地震,并引发强烈海啸波及周围国家,造成迄今为止至少15.5万人伤亡,这是104年来历史上最严重的地震之一.“海啸”灾难再次让人们开始关注起了保险,由此引发了对巨灾保险的研究.

2004年12月26日印尼北部苏门答腊岛亚齐省海域发生里氏8.9级地震,并引发强烈海啸波及周围国家,造成迄今为止至少15.5万人伤亡,这是104年来历史上最严重的地震之一.“海啸”灾难再次让人们开始关注起了保险,由此引发了对巨灾保险的研究.

巨灾属于发生频率较低、但破坏性极强的风险.近十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最新统计显示,2003年全球共发生地震、干旱、风暴、洪水等自然巨灾142起,灾难总损失将近580亿美元,与灾害相关的保险损失达162亿美元.2004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已经使全球保险公司损失了420亿美元,2004年已成为全球保险业迄今为止损失最惨重的一年.灾难的发生已经无法避免,因而在灾后如何减少巨灾对人们所造成的伤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手段此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巨灾风险防范的保险提上日程.

一、巨灾风险的理论框架

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巨灾风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定义,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保险怎么写作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千5百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

二、巨灾保险的形式多样化

(一)巨灾再保险

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单项事件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即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最初(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为检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承保水平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提出两个参照指标――参考损失和保费责任比.参考损失指一次具体巨灾损失,是一个拥有平均资本总额的保险公司用来确定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购写量的标准,参考损失随着国家、地区、巨灾风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额与参考损失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供给程度,保费责任比(巨灾保费与巨灾保额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变化情况.国际再保险业用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来分析世界巨灾保险发展状况、衡量一个国家再保险水平以及它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位置.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

为了缓解再保险压力,业内人士开始将目光转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以期寻找到传统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达到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目的.由此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保险风险证券化(保险连结证券)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保险风险证券化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或特殊用途工具(SPV)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

近十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不仅给受灾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整个保险行业受到沉重打击,从而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迅速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形式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

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8500万美元巨灾债券,从而开创了巨灾风险证券化新局面,目前市场上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连结期权、基准风险交易等品种.由于在给定风险水平下对于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的收益高于不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的收益;在给定收益下,前者的风险低于后者的风险,因而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对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当前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已经有了完善的承保和投资会计准则,发行量也在逐年扩大,虽然巨灾风险连结证券仅是巨灾再保险的补充,并非一个成熟、独立、常规易,在资本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然而笔者认为只要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完善,同时政府监管、税收、法律规定等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和配合,巨灾风险连结证券仍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三)巨灾保险基金和组织

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以及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的联合体,从而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三、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属于小概率事件,同传统保险依赖的大数定律相矛盾.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缺乏较为精确的评估手段和详尽的统计资料,再加上精算技术的难度,使得众多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足巨灾保险市场.

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直接在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业务,曾一度擅自扩展巨灾如地震承保责任,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经营、生存和发展.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备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中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同时我国巨灾保险研究刚起步,基础还比较薄弱,加上社会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巨灾保险开展的规模和覆盖面不大,保险风险防范和社会管理功能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目前,中国大灾之后损失的恢复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国家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赔偿责任,使得国家财政作为“最终保险人”不堪重负,商业保险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财富集中度上升,巨灾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也不断上升.早期的巨灾主要由自然灾害引起,今天,恐怖主义、卫星发射失败、核电站事故乃至像2003年的非典疫情等也成为巨灾风险的风险源.巨灾风险以其突发性和巨大破坏性直击世界保险业的软肋.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较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统计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亿至600亿元之间,每天都要因此损失一亿多元人民币.而国内防范像洪水、地震这样的巨灾风险的基本保险险种几乎是空白.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现实与潜在需求.可以预测,一旦中国确定有关巨灾保险的发展政策,巨灾保险将成为保险业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笔者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应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开展包括地震保险、农业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研究,建立预警系统,避免包括地震、洪水和海啸在内的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巨灾在我国主要是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每年因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百亿元计,因此需要构建地震风险管理系统保险模型框架.

(二)建立损失数据库以及自然灾害风险分析模型

完善损失分析基于损失数据库的广泛的统计计算,为高水平的长期及区域分析提供可能性,分析结果可供科学家、工程师和有关当局参考.损失分析可帮助人们认识导致损失的各个因素,从而促进各项专门防灾技术的发展.而对于自然灾害风险的评估,是分析保险市场自然巨灾风险累积状况的要点.构造一个自然灾害模拟风险模型已经成为保险业及专业风险控制部门需要完成的任务.可用于评估损失及其频率的模型是用于计算同风险相称的保险金额的基准.而同风险相称的保险金额则是确保长期成功的保险运作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了解主要灾害损失规模是其在设计合理灾害再保险类别时所必需的.


(三)确定承保范围,控制累积责任 清楚界定承保范围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在足额保险价值的基础上厘定与风险相应的保费.对于大多数非规律性遭受自然灾害的标的,按固定费率收取保费来承担风险责任是符合保险原理的;对极易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标的,倘若仍具备可保性,则须在掌握特定风险的前提下分别制定费率.

(四)在巨灾保险中,要提供完全的保障,政府、被保险人、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需要建立起风险伙伴的关系

通过立法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应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并将家庭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与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明确为分别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承担大部分,未承担部分由家庭自己投保或自我承担;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应调整营业税结构,采用差异化税率,对政策性保险免税,对商业性保险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百姓的巨灾保险意识,也将促进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加强对巨灾保险的研究,有利于填补国内巨灾保险供求缺口,使国家财政卸下沉重包袱.

(五)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突发的巨灾

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从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巨灾风险支持体系,尽快建立起我国的巨灾保障制度

保监会出台并修改相关管理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争取最有力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七)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成功的经验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WTO,国际交流与合作尤为重要,因此中国应与世界银行、欧盟等组织以及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济公司等合作进行巨灾保险研究,同时国内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国外同行合作,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