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17天后签发保险合同,此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837 浏览:85668

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16日至某保险公司签收了投保风险提示书.次日,我填写了投保单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2590元,保险公司开具了收据.8月2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合同.8月11日,保险公司向我送达了该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终止.2007年1月24日,我被医院诊断出患有癌症.但当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这份保险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2006年8月3日即合同签发的次日才生效,我2007年1月24日被诊断出患有癌症,是在合同生效之日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所以不能得到相关保险金.而我认为,2006年7月17日我已经如数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保险合同2006年7月17日已成立并生效.请问:此保险合同到底何时生效?我可以获得赔偿吗?

读者 林志刚

林志刚读者:

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就保险的要约内容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006年7月17日,你与保险公司共同填写了投保单,此前你签收了投保提示书.应该说,双方就投保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该保险合同于2006年7月17日已经成立.


该合同是保险公司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的投保人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虽有“本合同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的约定,但该约定中的“同意承保”和“签发保险单”的内容并不明确,难以理解和把握.故此约定不符合附条件生效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法中对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来对待和处理.对此约定,应按照格式条款理解,内容不明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该保险合同应作为成立时就生效的合同对待,即2006年7月17日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已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你理赔.

欣子弦 闵长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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